当前位置: 首页 > 外汇管理法规 > 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第九条、第十三条和《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第五条的通知

汇发[1999]284号颁布时间:1999-09-06

     1999年9月6日 汇发[1999]284号   为方便境内机构和外汇指定银行的操作,现将《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 (函1998)27号,1998年8月14日发布)第九条、第十三条和《关于完 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汇发〔1998〕22号,1998年9月16日发 布)第五条修改如下:?   一、《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第九条修改为:境内机构先支后收转口贸易 项下的购付汇,应当持进出口合同、形式发票、买方开来的信用证、或者经银行核对 密押的外方银行开具的付款保函或者经外汇局认可的其他收款保证以及进口信用证等 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申领“进口付汇备案表”,凭经 外汇局登记发放的“进口付汇备案表”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外汇指定银行凭“进口 付汇备案表”和上述凭据以及《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上规定的其他相应有效 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为其办理售付汇。外汇局不再对此项业务进行审核、发放《售汇 通知单》,外汇指定银行的售付汇单证中不再包括《售汇通知单》。?   二、《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第十三条修改为:境内机构进口项下不超过 合同总金额的15%或者虽超过15%但未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用汇,应 当持经银行核对密押的外方银行出具的预付货款保函、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 形式发票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境内机构进口项下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15%并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用汇,应当持经银行核对密押的外方银行 出具的预付货款保函、加盖法人印章的说明、进口合同、形式发票向外汇局申领“进 口付汇备案表”。外汇指定银行凭经外汇局登记发放的“进口付汇备案表”及上述有 效凭证和商业单据为其办理售付汇。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5%但超过等值3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 售付汇后,应当按月填制“大额预付货款、佣金备案登记表”,于每月初10个工作 日内报外汇局备案,外汇局事后抽查,抽查面不低于50%。外汇局不再对此项业务 进行审核、发放《售汇通知单》,外汇指定银行的售付汇单证中不再包括《售汇通知 单》。?   三、《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第五条修改为:境内机构需在注册地以 外的地区开证和购付汇的,应向注册地外汇局申领“进口付汇备案表”,并经开证地 或者购付汇地外汇局核对确认。外汇指定银行凭注册地外汇局登记发放并经开证地或 者购付汇地外汇局核对确认的“进口付汇备案表”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和《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查规定》上规定的相应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办理。?   四、本通知自10月1日起开始施行,原《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第九条、 第十三条和《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第五条同时废止。请在收到本通知后, 各分局尽快转发所辖分支局、外汇指定银行、境内机构和相关部门,各外汇指定银行 总行转发所属分支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