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重申有关外汇期货交易经营问题及下发《外汇期货业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93]汇业函字第122号颁布时间:1993-06-04
1993年6月4日 [93]汇业函字第12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外汇期货业务的管理,打击、取缔非法设立的外汇期货投机交易
机构,整顿外汇金融秩序,并使外汇期货交易业务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经中国人民
银行同意,现将有关外汇期货经营的几个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外汇期货交易业务除了在广州、深圳两个城市按规定进行试点外,增加上海
市为试点城市,其它省、市一律不得开办该项业务。
二、外汇期货交易作为一项外汇金融业务,只能由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经
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可以经营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的金融机构或经批准由金融机构合资
设立的外汇期货公司才可以申请开办该项业务,其它机构一律不得办理。
三、各地人民银行分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及其附属的"三产"机构不要参与
经营该项业务。
四、金融机构或由金融机构合资设立的期货公司经营外汇期货业务须由国家外汇
管理局总局审批。
各地分局要严格执行上述有关规定,并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外汇期货业务管理试行办法》已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现正式随文下发,请有
关分局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外汇期货业务管理试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