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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停止执行部分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

汇发[1999]289号颁布时间:1999-09-09

     1999年9月9日 汇发[1999]28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 圳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按照坚持对外开放,鼓励出口收汇,改善投资环境的原则,我局在1997 年外汇管理法规清理工作的基础上,对近两年的外汇管理法规进行了再次清理。 根据此次外汇管理法规清理结果,决定废止部分已无存在必要的外汇管理法规, 现通知如下:   一、为简化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和入帐的操作手续,鼓励企业出口 及时足额收汇,在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日趋完善的基础上,自1999年10 月1日起,停止《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1997年7月25日国家外 汇管理局发布,9月1日施行)和《关于简化〈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有 关结汇或入帐手续的通知》(1998年10月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10 月15日施行)的执行;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无论金额大小,结算方 式如何,均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或入帐手续。   二、鉴于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已经建立并已正式运行,已基本杜绝了 异地售付汇项下管理的漏洞。为简化操作手续,自1999年10月1日起,停 止《关于明确贸易项下异地售付汇问题的通知》(1998年11月11日国家 外汇管理局发布施行)的执行;贸易项下异地售付汇按照《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 实性审核规定》和《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凭外汇局核发的 “进口付汇备案表”办理。   三、鉴于《关于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1998年9月 1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施行)和《关于完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1999年1月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施行)对外债项下还本付息的核 准管理重新进行了细化和明确规定,为了统一相关管理政策,自1999年10 月1日起,停止《关于加强外债还本付息核准管理的通知》(1998年6月2 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施行)的执行;外债还本付息按照《外债统计监测暂行 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 完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请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所辖分支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及 时转发所辖分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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