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深加工结转(转厂)售付汇及核销操作程序》的通知
汇发[1999]78号颁布时间:1999-03-03
1999年3月3日 汇发[1999]7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各外汇指定银行:
《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汇函(1998)27号)下发出来,我们陆
续收到一些分局对深加工结转(转厂)的反馈意见。为此,我们派调查组分别到
加工贸易较发达的广东、深圳、上海、江苏等地实地了解情况,调查研究。经调
查,我们认为深加工结转(转厂)是加工贸易的一种形式,用外汇结算有其合理
性。为保证企业的正常经营用汇,规范银行售付汇手续,现将《深加工结转(转
厂)售付汇及核销操作程序》印发你们。
由于加工贸易涉及的售付汇、收汇环节较多,各分局应当切实加强监管,做
好出口收汇核销、进口付汇核销工作。同时,加强对辖内地区深加工结转(转厂)
情况的调查研究。
各分局在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局、外汇指定银行、相关政府
部门的企业。执行中如遇问题,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日
附件:深加工结转(转厂)售付汇及核销操作程序
为规范对深加工结转(转厂)售付汇的管理,现将有关具体操作程序规定
如下:
一、对经海关批准来料转进料的情况,由转入方企业办理购付汇手续。外汇
指定银行凭下列单证为转入方企业办理售付汇手续,售付汇单证留存5年备案;
1、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
工(0654)”、加贴有防伪标签且盖有海关“验讫章”并经核对无误的正本进
口报关单。
2、转出方企业的运抵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
为“来料结转(0255)”、加贴有防伪标签且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正本出口
报关单的复印件;
3、转厂合同;
4、进口付汇核销单。
转入方企业、转出方企业必须办理相应的进口付汇核销和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二、对经海关批准进料转进料的情况,外汇指定银行凭下列单证为转入方企
业办理有关售汇或境内外汇划转手续,售付汇或划转单证留存5年备查:
1、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
加工(0654)”、加贴有防伪标签且盖有海关“验讫章”并经核对无误的正本
进口报关单;
2、转出方企业的运抵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
为“进料深加工(0654)”、加帖有防伪标签且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正本出
口报关单的复印件;
3、转出方企业的加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复印件;
4、转厂合同;
5、进口付汇核销单。
转入方企业、转出方企业应办理相应的进口付汇核销和出口收汇核销。
三、对来料加工转内销货物的情况,外汇指定银行凭下列单证为转内销企业
办理有关售付汇手续,售付汇单证留存5年备查:
1、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来料料
件内销(0245)”或“来料成品内销(0345)”、加贴有防伪标签且盖有海关
“验讫章”并经核对无误的正本进口报关单;
2、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内销的文件;
3、有关合同;
4、进口付汇核销单。
四、外汇指定银行不得为客户办理其他深加工结转(转厂)项下的售付汇和
境内外汇划转业务。
五、外汇指定银行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转厂结算时,应当先使用其外汇结
算帐户中的外汇对外支付或作境内外汇划转,不足部分方可为其办理售汇。
六、对于境内划转的外汇,料件转入方企业开户银行应在外汇划出时注明
“国内转厂划转”字样;料件转出方企业开户银行在收到境内划入的外汇后,凭
该企业加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按《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
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为企业办理结汇或入帐,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
联”,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国内转厂划转”字样及转入方企业名称。
转出方企业凭上述“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
(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核销。外汇局核销时,需注意核对“出口收汇核销专用
联”上的转入方企业名称与报关单上转入方企业的名称是否一致。
如企业以抵扣方式核销的,外汇局应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关电子数据
进行核对,无误后在其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已核销”章,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并同出口收汇核销材料一并留存5年备查。
七、外汇局应不定期对从事深加工结转(转厂)的企业进行检查,对违反本
操作程序及其他外汇管理规定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本操作程序自1999年3月15日起施行并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