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2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26号颁布时间:2002-11-06
2002年11月6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26号
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我国将在加入后1年内,在广州、珠海、
青岛、南京、武汉向外资金融机构开放人民币业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02年12月1日起,在广州、珠海、青岛、南京、武汉设立的外资金融
机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
令[2002]第1号)的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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