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人民银行法规 >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2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26号颁布时间:2002-11-06

     2002年11月6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26号    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我国将在加入后1年内,在广州、珠海、 青岛、南京、武汉向外资金融机构开放人民币业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02年12月1日起,在广州、珠海、青岛、南京、武汉设立的外资金融 机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 令[2002]第1号)的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