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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携带黄金有关规定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2-11-04

     2002年11月4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调整携带黄金管理规定问题通知如下:上海黄金交易所开业 后,黄金生产、加工、经营企业跨小区携带批量黄金,人民银行不再进行审批。航空、 铁路和交通运输部门凭企业经营执照副本和单位介绍信查验放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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