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1]331号颁布时间:2001-10-19
2001年10月19日 银发[2001]331号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金融监管办事处,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为加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1998年以前按指令性计划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的管
理,统一贷款质量认定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贷款涉及的项目正常建设或投产,能够按期支付利息,同时原贷款到期能够
归还本金30%以上的,对暂未归还的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时可以转为中短
期贷款,其中,短期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中期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二、贷款涉及的末建成项目继续建设,预计投产(使用)时不会发生停产和贷款
损失,对这一类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允许重新贷款归还部分或全部
贷款,但重新贷款只能一次,而且期限不超过3年。
三、根据上述条件重新贷款或者转为中短期贷款的固定资产贷款,符合中国人民
银行《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第九条中的前3个条件的,列为正常贷款。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