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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发放无指定用途个人消费贷款的通知

银发[2001]330号颁布时间:2001-11-01

     2001年11月1日 银发[2001]330号 人民银行各分行及金融监管办事处、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 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贷款的指导意见》颁发以来,各商业银行积极 开拓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相继开展的个人住房、助学、耐用消费品等消费贷款业务均 有不同程度的较快发展,对引导居民消费、扩大内需,促进信贷结构调整、支持国民 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也发现一些商业银行违反《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 发放了一些无指定用途的个人消费贷款,增加了金融风险。对于上述违规行为,中国 人民银行已经明令禁止。为切实防范信贷风险,积极稳妥地推进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 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重申,城乡居民申请个人消费贷款,要如实申报用途,商业银 行要认真审核,任何商业银行均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消费贷款。   二、各商业银行要对个人消费信贷业务进行总结检查。凡是个人消费贷款具体管 理办法不符合上一条规定和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要及时进行修改;凡是已发放无指 定用途的个人消费贷款,要按时收回,不得展期;向银行内部职工发放的此类贷款, 要提前收回。各商业银行分支行要将检查结果于2001年11月20日前报其总行 并抄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各商业银行总行要将本行检查、清理的情况,于11月 底前报人民银行总行。   三、人民银行分支行、营业管理部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各商业银行的自查情况进 行抽查,抽查结果于2001年11月30日前报总行。同时,在今后工作中要加强 对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监管。   四、在商业银行自查和人民银行抽查过程中,对发现违反规定擅自发放无指定用 途个人消费贷款,情节严重的或造成损失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处 理情况由各商业银行总行和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监管办分别报人民银行总 行。   五、人民银行继续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的业务创新和开发新的业务品种。但是, 各商业银行创办新业务必须符合《贷款通则》等有关法规,必须按有关规定向人民银 行报批或备案。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通知转发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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