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下发《关于支持境外加工贸易的信贷指导意见》的通知
银发[1999]230号颁布时间:1999-06-30
1999年6月30日 银发[1999]230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国进出口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
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为支持扩大出口,提高对外开放水平,鼓励我国轻工、纺织、家用电器等机械电
子以及服装加工等行业具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到境外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中国人民银行
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
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7号),
制定了《关于支持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信贷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有关银行和外
经贸部门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的需要,在切实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对
国家确定的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给予积极支持,促进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发展。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支持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信贷指导意见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经济结构的改善和对外经贸合作关系的扩大,境外加
工贸易业务正逐步成为外贸出口的重要形式和扩大出口的新的增长点。根据《国务院
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
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7号)文件精神,现就信贷支持境外加工贸易
业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境外加工贸易业务是指我国企业以国内成熟的技术和设备及适用的料件到国
外投资办厂,在境外以加工装配的形式,带动和扩大国内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
料出口的国际经贸合作方式。
各商业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要高度重视境外加工贸易业务在扩大出口、促进国
内产业结构调整中的积极作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的需要,在切实有效防
范风险的前提下,对国家确定的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给予积极支持,促进境外加工贸易
业务的发展。
二、对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信贷支持重点是我国在设备、技术上有较强优势的轻
工、纺织、家用电器等机械电子及服装加工等行业。
(一)取得外经贸部颁发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
(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管理水平较高,能对境外投资贷款提供必要的担
保;
(三)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稳定的现金流量和符
合国家政策要求的收汇水平;
(四)企业有良好的银行信用记录,没有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
(五)银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四、对符合境外加工贸易业务条件的企业,银行可以发放中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
中长期贷款主要用于境内采购建厂所需设备、技术以及设备安装等,期限在1年以上;
短期贷款主要用于购买境外加工贸易业务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以及支付其生产经营
费用等,以支持这些产品的出口和生产,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贷款以人民币
为主,对项目确有需要的,银行可发放短期外汇贷款。外汇贷款的发放和使用,以及
外汇资金汇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对贷款金额大的,银行可以积极组织
银团贷款。除此之外,银行还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信贷方式和手段支持境外加工
贸易业务的发展。
五、贷款银行要严格按照有关贷款规定对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贷款自主审定、自
主发放,严格控制和防范风险,保障信贷资金安全。
银行可在对企业统一授信的基础上,根据企业日常流动资金的需求状况、出口规
模以及预计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的加工能力等,核定企业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信贷额度。
信贷额度每年核定一次,特殊情况可以临时追加。企业使用额度内的信贷资金,银行
要逐笔核贷,但可视情况简化核贷程序和手续。
如在境外加工贸易业务所在地有我国内银行的分支业务机构,则应安排由该机构
直接承做当地企业的授信业务。需由国内单位对外出具担保的,应按规定到外汇管理
部门办理担保的审批、登记等手续。
六、对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贷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的同档次利率执行。对资信状
况和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其境外带料加工项目效益明显,还本付息有保证的,贷款
利率可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适当下浮。
七、为了保证贷款安全、防范投资风险,对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贷款,应以国内
投资主体的资产作抵押,或由国内第三方企业作担保,或有银行认可的其它担保。银
行认为必要时,企业还应投保出口信用险。
八、企业要定期、如实向银行提供信贷资金使用情况,特别要提供境外加工贸易
项目的生产情况和与之有关的出口情况,以便银行掌握企业经营活动和资信状况。企
业必须及时归还银行贷款,并支付利息。借用外汇贷款的,应以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的
外汇收益偿还,不得以人民币购汇还贷。
贷款银行要加强和改进服务,积极探索和完善服务方式和手段,加强对贷款的监
督和管理。对非法转移资金、拖欠银行本息、逃避银行债务、逃汇和套汇等违反金融
法规和政策的行为,贷款银行要及时采取收回贷款、要求担保单位承担担保责任、处
置抵押物等保全措施,并向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和外经贸主管部门通报。
九、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及时向银行通报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有关政策、项目以及
境外投资国家的经济、政治、法律等有关情况和资料。对违反境外加工贸易有关规定
的企业,外经贸主管部门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积极支持境外加工贸易业务,对境外
加工贸易业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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