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银行结售汇试点的公告
颁布时间:1996-02-27
1996年2月27日
为了加快实现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可兑换的进程,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环境,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在江苏省、上海市以及深圳、大连市进行对外商投资企
业实行银行结售汇的试点工作。
试点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试点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也可以继续通
过外汇调剂中心买卖外汇。
二、试点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用于经常项目收
支的外汇基本帐户和用于资本项下的外汇专用帐户。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实投资本和经常项目外汇资
金周转的需要及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确定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基本帐户可以保留
外汇的最高金额。
三、试点地区的外资银行可以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结汇和售汇业务,成为外汇指
定银行。
试点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银行结售汇,将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制订的《试点地区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试点工作自1996年3月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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