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人民银行法规 >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住房金融业务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1-06-19

     2001年6月19日 银发[2001]195号 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 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   1998以来,我国住房金融业务快速发展,对商业银行调整信贷结构,支持城镇居 民购房,拉动住房投资,扩大国内需求,推动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出 现了部分商业银行放松信贷条件,违规发放住房贷款的情况,甚至出现“零首付”个 人住房贷款现象。为整顿住房金融市场秩序,规范住房金融业务,防范住房贷款风险, 促进住房金融进一步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查住房开发贷款发放条件,切实加强住房开发贷款管理。住房开发贷 款对象应为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信用等级较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应主要投向 适销对路的住宅开发项目,企业自有资金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开发项目 必须具备“四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业银行应对住房开发贷款实行统一科目 管理,防止住房开发企业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住房开发项目;要按照开发项目工程进 度合理掌握贷款的发放,并通过账户管理等多种手段严格控制住房开发企业销售款项, 及时收回住房开发贷款本息;严格审查住房开发企业售房合同及有关业务凭证,坚决 制止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行为。对有欺诈经营行为的住房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对 其发放贷款,其销售在住房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也应予以严格控制。   二、强化个人住房贷款管理,严禁发放“零首付”个人住房贷款。中国人民银行 重申,商业银行发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应严格评估抵押物的实际价值,落实抵押登 记手续,贷款额与抵押物实际价值的比例(抵借比)最高不得超过80%,严禁对借款 人发放“零首付”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期房的,所购期房必 须是多层住宅主体结构封顶、高层住宅完成总投资的三分之二。商业银行应认真分析 开发项目及住房开发企业的有关情况,注意防范与期房相关的特定风险。商业银行办 理新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品种必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三、规范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管理。借款人申请个人商业用房低押贷款的抵借比得 超过60%,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所购商业用房应为现房。   四、进一步改进住房金融服务。商业银行在防范信贷风险的前提下,应完善贷款 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拓展信贷业务品种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提供多种形式的服 务。   五、加强住房金融业务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 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个人住房贷款管 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和制度,加强对各商业银行住房金融业务的监督,维护正常的 业务竞争秩序,对违反法规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予以处罚。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