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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和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传[2000]7号颁布时间:2000-08-26

     2000年8月26日 银传[2000]7号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沈阳、上海、南京、济南、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分行、营业 管理部(北京)、重庆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地、州、市中心支 行,各县(县级市)支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广 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现将国办发明电[2000]2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 款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随文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 法》。这次发布的关于助学贷款的两个文件,对助学贷款政策做了新的重要调整,主 要是: 一、扩大了由中央财政贴息的国家助学贷款适用地域和经办银行范围,同时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创造条件对所属高等学校开办由各级财政贴息的国 家助学贷款,并且扩大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适用对象。 二、明确提出了各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均可根据《贷款通则》自主办理助学贷 款,助学贷款可采取无担保(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两种方式,其中,对高等院校在读 学生发放无担保的信用贷款,对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既可以发放无担保(信用)助 学贷款,也可以发放担保助学贷款。 三、放宽了借款的基本条件,取消了证明人的连带责任,简化了高等学校的职责。 但要求借款人承诺离开学校后向贷款人提供工作单位和通讯方式;承诺贷款逾期一年 不还,又未提出展期,可由贷款人在就学的高等学校或相关媒体上公布其姓名、身份 证号码,予以查询。 四、明确了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执行,不上浮; 付息方式可以更加灵活,以利于贷款人和借款人选择。 请各金融机构收到本通知后,迅速传达到所属各分支机构,广泛开展助学贷款业 务宣传,结合各行各地实际抓紧贯彻落实,力争在新学期开始时,全面开办各种形式 的助学贷款业务。 人民银行各分、支行收到本通知后,要立即组织各有关金融机构认真学习、领会 文件精神,组织好辖内金融机构助学贷款宣传,将《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印发各学校,在当地报刊全文转载。各县支行要负责将《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 办法》迅速通知到各信用社,督促各信用社主动上门服务,了解所辖服务区内助学贷 款需求,依据本《办法》积极开办助学贷款业务。 各分行将本《办法》的贯彻落实情况和贯彻执行中的新问题,于9月底前专题报 告总行。 附件:1、国办发明电[2000]27号   2、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附件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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