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人民银行法规 > 正文

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关于做好企业的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项函证工作的通知

财协字[1999]1号颁布时间:1999-01-06

       1999年1月6日 财协字[1999]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注册会计师依法审查企业会计报表,验证企业资本,办 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以及其他审计业务,在执行审计过程 中,注册会计师需要以被审计企业名义向有关单位发函询证,以验证该企业的银 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项等是否真实、合法、完整,发现企业可能存在的违反相 关法律、法规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防范和了解金融风险。为了做好此项工 作,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要积极配 合,据实填写有关数据资料,明确签署意见,认真做好函证的回函工作,并对回 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具体通知如下:   一、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在收到询证函之日起10个 工作日内,根据函证的具体要求,及时回函,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询证费用;   二、各有关企业要在收到询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企业与被审计 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情况,根据函证的具体要求,及时回函;   三、其他有关单位要在收到询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单位与被审 计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情况,根据函证的具体要求,及时回函(其他有关单位询 证函的格式可以参照银行询证函和企业询证函参考格式);   四、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对收到的回函信息 严格保密。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