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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中国人民银行贷款证收费立项的通知

(97)财综字第21号颁布时间:1997-03-27

     1997年3月27日 (97)财综字第21号 中国人民银行: 你行《关于申请贷款证制度中收费立项事宜的函》(银函〔1996〕 243号) 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领导关于“加强监管和稽核,推行贷款证制度”的指示,为 了加强对贷款企业的资格审查与资金监管,减少金融机构风险,提高贷款质量, 完善企业经济档案工作,同意你行在全国实行统一的贷款登记、监督和企业档案 管理制度时,适当向贷款证申请单位收取贷款证费。   二、贷款证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三、你行收取贷款证费,应按照国家规定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 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四、贷款证费属于行政性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纳入中央财政专户管理, 考虑到银行贷款证登记的层次较多、收费使用比较分散、很难事先编列收支预算 等实际情况,暂作为你行预算外资金,实行中央财政专户管理,即由你行集中后 统一存入财政专户,经财政部核拨,专项用于贷款证及有关资料的印制、聘请有 关专业人员的费用、购置必要的计算机设备、租赁有关发证必需的办公用房开支, 不得挪作他用。你行应按规定,向财政部报送收费收支财务决算或报表,并接受 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贷款证收费期限暂定3年,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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