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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二)

科学技术部令第9号颁布时间:2004-12-27

  第四节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三条 奖励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一)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 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实用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 计和生物品种及其推广应用。    第二十四条 奖励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二)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 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 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 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第二十五条 奖励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三)所称“国家安全项目”,是指在军队 建设、国防科研、国家安全及相关活动中产生,并在一定时期内仅用于国防、国家安 全目的,对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增强国防实力和保障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科学 技术成果。    第二十六条 奖励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四)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和国防工程等。    第二十七条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重大工程类奖项仅授予组织。在完成重大工程中 做出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的公民,符合奖励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可另行推荐国 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   第二十八条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二十九条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 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 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    第三十条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授奖单位不超 过10个;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特等奖授奖人 数和单位数不限。特等奖项目的具体授奖人数和单位数经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 员会评审后,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确定。   第三十一条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应当总体符合 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 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 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 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 指标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 应用,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 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做出了很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 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 具有很大作用。    第三十二条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 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项目类: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 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 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 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 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 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 二等奖。   (二)社会公益项目类: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 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 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 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较大的社会 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国家安全项目类: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达到国际同类 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应用效果十分突出,对国防建设和保障国家安全具有重大 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达到国际同类 技术或者产品的水平,应用效果突出,对国防建设和保障国家安全有较大作用的,可 以评为二等奖。   (四)重大工程项目类: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 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项目的先进 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 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 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项目的水 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对 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对于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特别显著、推动行业科技进步 作用特别明显的项目,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五节 国际科技合作奖   第三十三条 奖励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是指在双边或者多 边国际科技合作中对中国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 科技管理人员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组织。   第三十四条 被授予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外国人或者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与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 对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在向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 策、培养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推进了中国科学技术事业的 发展,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三)在促进中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并对中国的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三十五条 国际科技合作奖每年授奖数额不超过10个。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三十六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三)对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四)为完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解决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三十七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15-20人。主任委员由科学技术部 部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1至2人、秘书长1人。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由科 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委员人选由科学技术 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第三十八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 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等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 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各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二)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完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十九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各评审委员会分别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至 4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委员人选由科学技术部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提出建议。秘书长由奖励办公室主任担任。   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 两届。   第四十条 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内设专用项目小组, 负责国防、国家安全等保密项目的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向评审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一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国家科学技术奖各评审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评审 组,对相关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及项目进行初评,初评结果报相应的国家科学技 术奖评审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各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至3人、委员若干人,组长一般由相 应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委员担任。评审组委员实行资格聘任制,其资格由科 学技术部认定。   各评审组的委员组成,由奖励办公室根据当年国家科学技术奖推荐的具体情况, 从有资格的人选中提出,经评审委员会秘书长审核,报相应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 评审组委员每年要进行一定比例的轮换。   第四十三条 科学技术部可以委托相关部门负责涉及国防、国家安全方面的国家技 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组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各评审委员会的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能影响评 审工作正常进行时,可以由相关评审组的委员代替,并享有与其他委员同等的权利。 具体人选由评审委员会秘书长提名,经相应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   第四十五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及其评审组的委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 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 荐   第四十六条 奖励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一)、(二)、(三)所列推荐单位的推 荐工作,由其科学技术主管机构负责。    第四十七条 奖励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四)所称“其他单位”,是指经科学技术 部认定,具备推荐条件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中央有关部门及其他特定的机关、企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第四十八条 奖励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四)所称“科学技术专家”,是指国家最 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四十九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实行限额推荐制度。各推荐单位在奖励办公室当年下 达的限额范围内进行推荐。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每人每年度可推荐1名(项)所熟悉专业的国家科学 技术奖。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每年度可3人以上共同推荐1名(项)所 熟悉专业的国家科学技术奖。   推荐单位推荐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的, 应当在推荐前征得5名以上熟悉该项目的院士的同意。   第五十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的推荐 单位、推荐人,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条件严格控制候选人、候选单位的数量。   综合性的重大自然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的候选人数超过规定限额的,推荐单位、 推荐人应当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中提出充分理由。   第五十一条 推荐单位、推荐人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应当征得 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同意,并填写由奖励办公室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 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五十二条 推荐单位、推荐人认为有关专家学者参加评审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 可以要求其回避,并在推荐时书面提出理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每项推荐所提出的回 避专家人数不得超过3人。   第五十三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 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五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 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 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五十五条 同一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推荐参加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 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第五十六条 经评定未授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其完成的项目或者工作在此 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条例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 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   连续两年参加评审未予授奖的,如再次推荐须隔一年进行。   第五十七条 我国公民或者组织在国外以及我国公民在中国的外资机构,单独或者 合作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符合奖励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条件,且成果的主要学术 思想、技术路线和研究工作由我国公民或者组织提出和完成,并享有有关的知识产权, 可以推荐为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者候选组织。   第五十八条 对科学技术进步、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具有特别意义或者 重大影响的科学技术成果,可适时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励。   第五章 评 审   第五十九条 符合奖励条例第十五条及本细则规定的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应当在规 定的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 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 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不提交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   第六十条 奖励办公室应当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网站等媒体上公布通过形式审查的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及项目。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第六十一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奖励办公室提交相应评审组进行初评。   第六十二条 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初评结果应当征询我国有关驻外使、领馆或者派出 机构的意见。   第六十三条 在保障国家安全和候选人、候选单位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奖励办公室 可以邀请海外同行专家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项目进行评议,并将有 关意见提交相关评审组织。   第六十四条 对通过初评的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际科技合作奖人选,及通过初 评且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处理的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 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人选及项目,提交相应的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进行评 审。   第六十五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各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进行审定。   第六十六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初评以网络评审或者会议评审方式进行,以记名投票表决产生初评结果。   (二)国家科学技术奖各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以记名投票表决产生 评审结果。   (三)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各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 其中,对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 进步奖的特等奖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审定。   (四)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及各评审委员会、评审组的评审表决应当有三分 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有效。   (五)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际科技合作奖的人选,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奖、国 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特等奖、一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 上多数(含三分之二)通过。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二等奖应当由到会委 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不含二分之一)通过。   第六十七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的候选人、候选单位或 者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第六章 监督及异议处理   第六十八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国家 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组成人选由科学技术部提出,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 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各评审委员会和奖励办公室应当定期向科学技术奖励 监督委员会报告有关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的工作情况。必要时, 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可以要求进行专题汇报。   第七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中存在问题 的,可以向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进行举报和投诉。有关方面收到举报或者投诉材 料的,应当及时转交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   第七十一条 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对评审活动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对在评审 活动中违反奖励条例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的专家学者,可以分别情况建议有关方面给予 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誉、警告、通报批评、解除聘任或者取消资格的处理。   第七十二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实行评审信誉制度。科学技术部对参加评审活动的 专家学者建立信誉档案,信誉记录作为提出评审委员会委员和评审组委员人选的重要 依据。   第七十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接受社会的监督。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 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 当在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 的,不予受理。   第七十四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 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 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推荐人及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 围。   第七十五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文件。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 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 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七十六条 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奖励办公室、推荐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推 荐人,以及其他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 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的意见。   第七十七条 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 内容属于本细则第七十四条所述情况,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予受理。   第七十八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 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 核实情况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必要时,奖励办公室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和专家进行调 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奖励办公 室审核。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 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不提交评审。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项目的异议,由有关部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奖励办公室。   第七十九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 误。候选人、候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 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 议。   第八十条 奖励办公室应当向相关的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 及处理意见,提请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 单位、推荐人。   奖励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报告异议处理情况。   第八十一条 异议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评 审;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自异议受理 截止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推荐。   第八十二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将异议材料直接提交评审组织或者其 委员;委员收到异议材料的,应当及时转交奖励办公室,不得提交评审组织讨论和转 发其他委员。   第七章 授 奖   第八十三条 科学技术部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做出的获奖人选、项目及等级 的决议进行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第八十四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由国务院报请国家主席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奖金数额为500万元。其中50万元属获奖人个人所得, 450万元由获奖人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经费。   第八十五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国务院颁 发证书和奖金。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数额由科学技术部 会同财政部另行公布。   第八十六条 国际科技合作奖由国务院颁发证书。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执行。   第八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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