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部 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国科发政字[1999]72号颁布时间:1999-04-30
1999年4月30日 国科发政字[1999]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教委(教育厅),广东省高教厅:
为了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研究开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
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科技部、教育部、人事部、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促进
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规定》的贯彻落实通知如
下:
一、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是科技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优化
经济结构、推动经济增长的关键措施。《规定》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
进行高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提出了鼓励政策,为广大科技人员进入市场、创新
创业,创造了新的机遇,提供了新的保障。各级科技、教育管理部门要积极宣传这项
政策,使研究院所、高等学校和科技人员充分了解和掌握,切实发挥政策的激励作用。
二、各级科技、教育管理部门要指导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研究制定促进成果转化
的制度,在知识产权保护、科技奖励、离岗与兼职从事成果转化等各方面建立必要的
规章,正确处理国家、单位与个人的利益,切实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从内部
管理制度上保证《规定》的贯彻执行。
三、名级科技管理部门要积极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环境条件。规范高新技术成果
出资人股的审核认定,推动一批有应用价值、高水平、市场前景好的高新技术成果应
用与实施;继续推动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工作,帮助企业理顺产权关系,建立现代
企业制度;进一步办好创业服务中心,为科技人员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服务,并协
调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四、各级科技、教育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同时将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我们。
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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