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重大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管理办法
颁布时间:1995-07-24
1995年7月24日
《北京市重大科技成果推广计划》是一项促进优秀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
的科技计划,其目的在于有组织、有计划地将大批先进、成熟、高效、适用的科技成
果与北京地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
益,带动国民经济的综合发展。为保证《北京市重大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的顺利实施,
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组织与实施
第一条:《北京市重大科技成果推广计划》(以下简称推广计划)由北京市科委
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根据需要市科委将对列入本计划的项目给予支持和帮助,同时
市科委鼓励各区、县、局(总公司)组织实施本地区本行业的推广计划。
第二条 北京市科技成果推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北京市科委下属单位,
从事科技成果推广服务的专门机构。受市科委委托,为《推广计划》的组织实施,开
展筹资、立项、审项、评估、策划、宣传等各类活动。
第二章 立项原则
第三条:列入《推广计划》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对北京市地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符合国家的产业发展
政策的北京市发展规划,项目的技术辐射力强,覆盖面广,对行业技术进步有推动作
用,能形成较广的社会影响。
2. 技术上先进、成熟、适用,已通过鉴定或行业权威机构的评审,投资效益
高,回收期短,有较广的应用领域,能形成较大的经济规模。
第三章 立项程序
第四条:凡将重大的科技成果在北京地区进行推广应用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
进行申报列入《推广计划》。
第五条:各区、县、局(总公司)、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及中央在京大专院校、
研究所及企业,均可在每年十月三十日前向北京市科委申报下一年度列入《推广计
划》的项目。
1. 获省、部级以上奖励的项目,应报送《北京市重大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申报
书》和获奖证书复印件。
2. 已按国家科委19号令进行鉴定的项目,报送《北京市重大科技成果推广
项目申报书》和鉴定证书的复印件。
3. 其他项目除应报送《北京市重大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申报书》外,应附可行
性分析报告。
第七条:申报项目由市科委主管工程师负责审查并提出审查报告,经研究决定是
否立项。
第八条:立项并落实实施条件的项目,编入下年度《推广计划》。
第九条:列入《推广计划》并使用银行贷款的项目,由“中心”协同有关银行进
行评估;使用推广基金的项目,由“中心”或有资信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具体要求
见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条:申请列入《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指南》的项目,按照国家科委
《国家级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推广计划》经费由以下资金来源构成:1、 自筹;2、银行贷款;
3、推广基金;4、其他渠道资金。银行贷款和推广基金实行有偿使用,各申请贷款
或基金的单位应严格要求使用,并按时归还贷款、基金和交纳利息、占用费。
第十二条:银行科技贷款包括中央专项、切块及地方匹配共同构成。凡使用银行
科技贷款的项目,应向“中心“报送相关材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鉴定证书、企
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年度及近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入其他相关材
料复印件),受市科委委托“中心”配合银行进行审查、论证、评估后,各承担单位
与有关银行签定贷款合同,发放贷款。“中心”负责项目管理、验收,及负责协助银
行回收贷款。
第十三条:北京市重大科技成果推广基金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用于支持“社会
效益”为主的推广项目以及交流、培训、宣传等推广活动(约占年推广金的20%,
无偿使用),由市科委进行分配和管理;另一部分用于以经济效益为主的推广项目,
由市科委审定,并委托“中心”或有资信为主的评估部门对项目进行评估、评价,写
出评估意见上报市科委,经市科委批准后,委托“中心”与承担单位签定《北京市重
大科技成果推广基金合同书》。
第十四条:“中心”受市科委委托负责推广基金的发放、监督使用和到期回收。
定期向市科委、市财政局报告推广基金的使用、回收情况。对于逾期不能偿还推广基
金的单位,“中心”负责催款工作及处理有关的法律、经济问题。
第十五条:使用科技贷款及推广基金的单位,应向项目的评估单位交纳评估费
(一般为投资总额的千分之一到三),使用推广基金的单位,视单位和项目的具体情
况交纳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纳入推广基金并使用。
第十六条:对于挪用和逾期使用推广基金的单位,按照《北京高中重大科技成果
推广计划合同书》的约定进行经济处罚,罚金纳入推广基金。
第五章 跟踪管理
第十七条:列入《推广计划》的项目,每年6月30日前、12月30日前分别
向市科委上报《北京市重大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表》。项目完成后,承担
单位需填报《北京市重大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完成情况表》。重大的项目,市科委
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对于未能近期执行的项目,市科委将进行撤项或延期处理。
第十九条:对于在实施《推广计划》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科委将给
予奖励。
第二十条:市科委将利用多种渠道对列入《推广计划》的成果进行宣传,并对这
些成果进行再评价,每年发布的成果推广通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