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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解决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单位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试行)

京人发[1997]106号颁布时间:1997-08-18

     1997年8月18日 京人发[1997]106号 各区、县人事局,市人才服务中心: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需要,推动北京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的 发展,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与配置,更好地发挥流动人员在我市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发 展中的作用,经研究,同意解决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单位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 委托存档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办理的范围和条件   (一) 办理的范围:   指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单位在市、区、县人事局所属人才服务中心委托存档 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 办理的条件:   上述人员凡本人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且被在京单位聘用一年以上现仍被聘用的 人员,其配偶系干部(含聘用制干部)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办理:   1.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存档时间满1年的人员; 2. 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存档时间满2年的人员;   3. 夫妻双方均系大学本科毕业且在京一方存档时间满3年的人员;   4. 在京一方年满30岁、存档时间满5年、其配偶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且系我市急需的人员。   取得博士学位或在工作中获得省(市)级及以上部门奖励、表彰的先进个人,可 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予以办理。   凡在市、区、县人事局所属人才服务中心存档的,存档时间(不含在其他人才服 务机构存档时间)可以累积计算。市、区、县所属其他单位的职工夫妻两地分居问题 仍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二、 办理的程序及需报送的材料   (一) 办理的程序:   凡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由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在市人才服务中心存 档的,由用人单位申报,市人才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审批并办理调京手续;在 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的,由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报,区、县人事局审核后,分 别报送市人事局审批,并办理调京手续。   (二) 审批时需报送以下材料: 1. 本人书面申请、在京户口及结婚证书、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获奖证书(各 种证明需报送原件并备复印件); 2. 被调人在京接收安置单位的证明[需区(县)、局级以上人事部门出具];   3. 填写《干部调京审批表》(一式一份)、《调京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三 份);   4. 被调人人事档案(包括组织鉴定和近期体检表);   5. 随迁子女超过16周岁时,需有在校证明或当地劳动部门出具的待业证明; 6、 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填写的《存档人员情况登记表》(表附后)   三、 要求   解决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的夫妻两地分局问题,是一项政策性 强,且关系到干部切身利益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关,秉公办事,积级稳妥地 做好这项工作。对于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循私舞弊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存档人员情况登记表 存档号: 姓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行政职务 专业技术职务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毕业院校及时间 存档前工作 存档前工作单 单位名称 位性质 存档 年 月 存档机构名称 具体工作单位 任可职务 期间 的经 历 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申报机关意见 年 月 日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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