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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特区内资企业购买国内油品使用购油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经贸厅贸易[1998]346号颁布时间:1998-12-18

     1998年12月18日 国经贸厅贸易[1998]346号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宁波市、福建省、厦门市、广东省、深圳市、海南省经贸 委(经委、计经委、经发局),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根据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暂停进口柴油、汽 油后国内油品供应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8]653号,以下简称 《通知》)精神,为落实好向外商投资企业和特区内资企业供油工作,现就有关购油 凭证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购油凭证由省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经发局)签发(持1998年有效 进口许可证的企业可免领)。购油凭证式样见附件一。   二、购油凭证式样附件一注2的企业性质变更为:A类为外商投资企业;B类为 特区内资企业;C类为外商投资设备项下进口企业。注3享受优惠政策类型变更为: A类为免征关税、增值税;B类为关税、增值税先征后返;C类为不享受免税。   三、购油凭证式样加盖国家经贸委统一刻制的印章,印模式样见附件二。购油凭 证中的代码说明见附件三。   各授权单位要严格执行《通知》中的各项规定,加强对购油凭证及印章使用的管 理。 附件: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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