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经贸委法规 > 正文

调整2002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2002年第63号颁布时间:2002-09-09

     2002年9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 2002年第63号   根据《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有关承诺, 现就2002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调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2002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持有者如在2002年底前未使用完所持年度 配额,应在2002年9月15日前将未使用完的关税配额退还国家经贸委授权的进 口配额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进口配额管理机构);未按期退还且在年底前未使用完的, 国家经贸委将在2003年度扣减其相应的关税配额数量。   二、进口配额管理机构应按照本公告要求,通知有关配额使用者,并于2002 年9月15日前将退还的关税配额统一转报我委。我委将于2002年9月15日至 9月30日受理重新分配关税配额的申请,并于10月15日前将退回的关税配额按 世贸组织规定的程序重新分配。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