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2002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2002年第63号颁布时间:2002-09-09
2002年9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
2002年第63号
根据《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有关承诺,
现就2002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调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2002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持有者如在2002年底前未使用完所持年度
配额,应在2002年9月15日前将未使用完的关税配额退还国家经贸委授权的进
口配额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进口配额管理机构);未按期退还且在年底前未使用完的,
国家经贸委将在2003年度扣减其相应的关税配额数量。
二、进口配额管理机构应按照本公告要求,通知有关配额使用者,并于2002
年9月15日前将退还的关税配额统一转报我委。我委将于2002年9月15日至
9月30日受理重新分配关税配额的申请,并于10月15日前将退回的关税配额按
世贸组织规定的程序重新分配。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