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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销售库存车辆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2002年第49号颁布时间:2002-07-31

     2002年7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 2002年第49号   按照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的通知》(国经贸产业 [2002]242号)精神及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家经贸委决定,自2002 年7月1日起,停止销售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八批)库存车辆产品(一)》 (国家经贸委公告2001年第28号)、《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九批)库存车 辆产品(二)》(国家经贸委公告2001年第35号)及《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 (第十二批)库存车辆产品(三)》(国家经贸委公告2002年第11号)(以下 统称《库存车辆产品公告》)内的载货类汽车产品(除微型载货类汽车产品外), 《库存车辆产品公告》不再作为新车注册登记的依据;《库存车辆产品公告》中微型 载货类汽车产品自2002年12月31日起停止销售,不再作为新车注册登记的依 据。   在纠正“大吨小标”等违规在用载货类汽车参数时,可参照《库存车辆产品公告》 予以更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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