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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2001年第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2001年第4号颁布时间:2001-06-29

     2001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 2001年第4号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治理载重汽车及其改装车 和农用运输车(以下统称载货类汽车)生产环节虚报瞒报实际载荷、大吨小标(指标 定装载质量低于设计承载能力的载货类汽车)的违法行为,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决定, 对载货类汽车生产环节进行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经贸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及原国家机 械工业局《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和《农用运输车生 产企业及其产品目录》(以下统称《目录》)内的载货类汽车企业必须立即停止生产 大吨小标载货类汽车。   二、《公告》和《目录》内的载货类汽车生产企业,必须立即进行自查,并将大 吨小标载货类汽车的车型及正确参数在2001年7月10日前主动向国家经贸委报 告,由国家经贸委核准后予以更改。   三、《公告》和《目录》内的载货类汽车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设 计规则组织载货类汽车生产经营。   四、《公告》和《目录》内的载货类汽车产品,一经发现属大吨小标情况的,国 家经贸委即从《公告》和《目录》中取消该型号产品,情节严重者,将该产品生产企 业从《公告》和《目录》中除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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