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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大中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通知

国经贸厅贸易[2002]44号颁布时间:2002-03-18

     2002年3月18日 国经贸厅贸易[2002]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 商委、行业办:   我委下发《发于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经贸贸易[2001] 789号)后,北京、青岛、重庆、上海、广州等城市已相继制定并出台了城市商业 发展规划或城市商业网点规划。但目前大部分城市的商业网点规划工作进展缓慢。为 进一步推动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制定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制定城市商业网点规 划提上重要工作日程。城市商业网点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商业发展的重要组 成部分,是现代流通设施建设的重要依据。“十五”期间是我国加快发展现代流通的 重要时期,同时也是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分销服务业逐步取消对外资限制的过渡期, 为积极做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应对工作,推动国内流通产业结构合理化,促进流通企 业不断提高竞争力,首先必须做好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商业网点 规划工作,通过规划对各类商业设施的设立进行科学指导和规范,为流通企业健康发 展和平等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   二、当前要重点做好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有关 城市商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城市规划、计划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根据城市发展现代 流通的总体规划确定城市商业发展的方向和重点,在摸清城市现有商业网点的分布情 况和特点,深入研究商业网点地价、租金反映出的行业竞争状况的基础上,于200 2年6月底前制定出城市商业网点规划。   三、建立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联系制度。各有关城市商业主管部门要确定处室 和联系人员负责商业网点规划工作(联系人员名单和电话尽快告我委,省会城市要同 时告省级经贸委)。请将制定规划的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商业网点建设和改造方面 的重要情况及时与我委沟通。并请填写《城市商业网点半年情况表》和《城市商业网 点全年情况表》,分别于每年7月底和次年1月底报我委。   联系电话::(010)63193319、63193302、63193309(传真) 附件一:城市商业网点半年情况表(略) 说明:1、百货店、大型综合超市、仓储式商场、购物中心等业态分类参照原国内贸 易局《零售业态分类规范意见(试行)》(内贸局发行一字[1998]第106号);    2、设立管委会的商业街、步行街营业面积包括街区范围内商场、超市、购物 中心、餐饮企业等营业面积。 附件二:城市商业网点全年情况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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