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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微型汽车执行新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经贸厅产业[2002]41号颁布时间:2002-03-15

     2002年3月15日 国经贸厅产业[2002]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   针对一些微型汽车生产企业执行新标准面临的一些问题,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 对微型汽车执行新排放标准和碰撞试验法规的时间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自2003年1月1日起,原国家机械工业局发布的《全国汽车、民用改装 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中未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Ⅰ)》(GB18352.1-2001)的微型汽车产品型号作废,不再作为车 辆注册登记依据。上述微型汽车产品停止生产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002年5月3 1日。   微型汽车生产企业要抓紧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严格按本通知确定的时间组织生产、 销售,确保消费者有足够时间完成所购车辆的注册登记。   二、微型汽车执行《关于正面碰撞乘员保护的设计规则》(CMVDR294) 的时间由2002年1月1日调整为2003年1月1日。   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将本通知及时传达到各微型汽车生 产企业,督促企业作好落实工作。   四、国家经贸委将对微型汽车的生产、销售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 微型汽车生产企业将严肃处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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