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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国经贸[1993]564号文件所附《特定产品目录》的通知

国经贸机[1995]344号颁布时间:1995-07-20

     1995年7月20日 国经贸机[1995]3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外经贸委(厅、局), 国务院有关部门,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1995年1号令,从1995年7月1 日起实施新的特定产品目录,原国经贸[1993]564号文所附的《特定产品目 录》同时废止。   现将《1995年特定产品目录》下发你们,该目录内产品的进口继续按国经贸 [1993]564号文规定办理。 附件:1995年特定产品目录(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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