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经贸委法规 > 正文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经贸资源[2001]445号颁布时间:2001-05-14

     2001年5月14日 国经贸资源[2001]4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省市商 委:   为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严厉打击非法出售报废 整车、“五大总成”和拼装车辆的违法行为,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管理,现将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经贸委要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结合全国整顿和规 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对辖区内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一次认真、全面的检查和 清理,对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出售报废整车、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拼 装车的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对无资质的企业回收拆解报废汽车和非法交易市场要 及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会同有关部门坚决取缔。   二、各级经贸委要依法行政,严禁任何形式的越权审批。在国家新的政策出台前, 严禁以任何名义出台与国家现有规定相悖的地方政策,严禁审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严禁举办任何有关报废汽车及零配件交易会及相关活动。   三、报废汽车回收管理是一项政府职能,各地经贸委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 在地方机构改革中,逐步理顺工作关系,严禁工作机构设在企业或中介组织。中介组 织未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不得从事任何有关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和举办相关活 动,影响较大的跨地区的企业活动要报同级政府职能部门批准。   四、建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责任制,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层层建立责任制, 将责任落实到人。   请各地经贸委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检查工作情况于6月10日前报我委资源 节约与综合利用司。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