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经贸资源[2001]445号颁布时间:2001-05-14
2001年5月14日 国经贸资源[2001]4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省市商
委:
为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严厉打击非法出售报废
整车、“五大总成”和拼装车辆的违法行为,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管理,现将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经贸委要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结合全国整顿和规
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对辖区内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一次认真、全面的检查和
清理,对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出售报废整车、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拼
装车的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对无资质的企业回收拆解报废汽车和非法交易市场要
及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会同有关部门坚决取缔。
二、各级经贸委要依法行政,严禁任何形式的越权审批。在国家新的政策出台前,
严禁以任何名义出台与国家现有规定相悖的地方政策,严禁审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严禁举办任何有关报废汽车及零配件交易会及相关活动。
三、报废汽车回收管理是一项政府职能,各地经贸委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
在地方机构改革中,逐步理顺工作关系,严禁工作机构设在企业或中介组织。中介组
织未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不得从事任何有关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和举办相关活
动,影响较大的跨地区的企业活动要报同级政府职能部门批准。
四、建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责任制,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层层建立责任制,
将责任落实到人。
请各地经贸委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检查工作情况于6月10日前报我委资源
节约与综合利用司。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