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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关于对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产品和重复建设项目限制或禁止贷款的通知

银发[2000]184号颁布时间:2000-06-07

     2000年6月7日 银发[2000]184号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委管国家 局、各省经委(计经委):   为充分运用信贷杠杆,促进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现就有关对淘汰的落后生产 能力、工艺、产品和重复建设项目限制或禁止贷款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商业银行要高度重视优化贷款投向、防止重复建设工作。产品和技术落后、 盲目重复建设是我国经济发展中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不仅严重制约了经济增长质 量的提高和产业结构的优化,也极大影响了银行信贷资产质量。银行信贷是扶持产业 发展的重要手段,信贷结构和投向的优化,有利于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为此,各商 业银行应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扶优限劣,对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 产品和重复建设项目限制或禁止贷款,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二、为加大产业结构的调整力度,制止重复建设,国家经贸委先后制定并印发了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第二批)和《工商投资领域制止 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目录所指的淘汰对象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生产方式落后、产品质量低劣、环境污染严重、原材料和能源消耗高的落后生产能 力、工艺和产品。禁止投资对象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内容确定的项目; 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造成当前生产能力过剩,需总量控制的项目;工艺技术落后, 已有先进、成熟工艺和技术替代的项目;污染环境、浪费资源严重的项目。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实施要求,针对上述两类目录,银行限制或禁止贷款工作分为 三种情况: (一)对限期淘汰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要立即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并抓紧催 收已发放的贷款; (二)对目录中标明“新建”字样的项目,只限制对新建项目贷款,但允许对其改、 扩建给予贷款; (三)对目录中未标明“新建”字样的项目,无论是新建还是改、扩建,都不得予 以信贷支持。 各商业银行要对上述目录涉及到的贷款企业进行清理分类、区别对待。对限期关 停的企业,应加大力度清收本息,最大限度减少银行的信贷资产损失;对需整改的企 业,必须停止增量贷款投入。 三、今后,国家经贸委还将陆续发布新的淘汰和制止重复建设目录。对新增加的 目录,各商业银行应一律依照本通知的要求执行。为了提高信贷结构调整的主动性, 避免被动调整的损失,各商业银行应尽快建立市场信息预测体系,准确把握市场供求 关系和产业变动趋势,实现贷款科学决策,做到合理配置信贷资金,规避信贷风险。 四、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认真贯彻总行制定的有关信贷政策,按照国家产业政 策的要求,加强对当地商业银行信贷投向的监管,协调奸商业银行与地方政府及有关 部门的关系,做好限贷、禁贷工作的宣传和指导。 五、各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要主动与商业银行建立联系协调制度,及时向商 业银行通报产业政策信息,协助商业银行建立市场信息预测体系。在编制上报淘汰落 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规划时,要将规划抄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及商业银行; 要按照《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列出停、 缓建项目清单,报国家经贸委并抄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及商业银行。   同时,各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要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商业银行做好对淘汰企 业和项目的贷款善后处理工作,积极保全银行信贷资产,严肃处理逃废银行债务的有 关责任人。对于国家发放的有关补偿资金,应优先补偿银行贷款损失。 六、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制止。对因此造成银行信贷资产严重损失 的,要依照有关法律,追究当事人和负责人的有关责任。 七、本通知适用于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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