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贸委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办发[1999]44号颁布时间:1999-04-26
1999年4月26日
为贯彻199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整顿和关闭“五小”企业,提高经济运
行质量和效益的精神,以及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的指示,针对小
火电机组存在的规模效益差、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等问题,抓住当前电力供需矛盾缓
和的有利时机,经与有关方面共同研究,对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停小火电机组的范围及要求
(一)在老旧机组替代改造项目中被替代的机组、已退役报废的机组和服役期满
单机容量 2.5万千瓦以下(含 2.5万千瓦)的凝汽式机组,1999年12月
31日前一律予以关停;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中压、低压常规燃
煤(燃油)机组, 2000年底前予以关停;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
瓦)的高压常规燃煤、燃油机组,003年底前基本关停。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
染控制区内的小火电机组在关停以前,必须燃用含硫量小于1%的燃料或采取其他减
少二氧化硫排放的措施。
(二)对个别边疆省份、孤立小电网或与主网联系较少的地方电网内的小火电机
组,关停进度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推迟,但推迟关停计划需经所在省、自治区、
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电力局(电力公司)审核确认,并报国家经贸委批
准。
(三)未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审批的在建小火电机组应立即停止建设。
(四)对热电联产、综合利用小火电机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
委、计经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查核实。
凡名义上是热电联产、综合利用,实际上是凝汽式发电的小火电机组,必须立即关停;
确属热电联产,综合利用的小火电机组,有关部门和电网企业要按国家对热电联产、
综合利用的有关政策,继续给予支持。
二、关停小火电机组的措施
(一)对到期应予关停的小火电机组,电网企业不得收购其电力电量;煤炭、石
油企业不得为其提供煤炭、燃油;银行不得为其提供贷款。小火电机组关停后应就地
拆除报废,不得易地使用。
(二)实行关停小火电机组与老旧机组替代改造项目审批挂钩制度。凡不按关停
要求关停小火电机组的地区,不再批准其老旧机组替代改造项目。
(三)对关停小火电机组的地区和企业,电网企业要保证其电力正常供应;有条
件的地区可以安排进行老旧机组替代改造或热电联产改造,但项目要符合国家有关规
定,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四)小火电机组关停后的人员安置问题,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企业隶属关
系妥善解决。被关停机组的债务,原则上应按资产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由出资者或债
务人负责偿还。老旧机组替代改造或热电联产改造的项目,应合理承担被其替代改造
机组的债务;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由大机组代发还贷电量偿还被关停机组
的债务。
三、组织实施
(一)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由国家经贸委牵头,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环保总
局负责指导、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电力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会同省电力局(电力公
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检查核实小火电机组情况,制订关停计划,于1999年
6月底以前报国家经贸委,同时抄报国家计委、财政部、环保总局、国家电力公司。
关停计划经国家经贸委会同上述有关部门和单位审核批准后实施。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根据本意见和国家经贸委
等部门批准的关停计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关停小火电机组是优化电力工业结构的重要举措,对于整顿和改革电价,实现城
乡用电同网同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较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电力公司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加大力度,加快进度,抓紧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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