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加工贸易进口限制类商品目录的通知
国经贸贸易[2000]570号颁布时间:2000-06-16
2000年6月16日 国经贸贸易[2000]5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外经贸委(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
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国家经贸委、外经贸
部、海关总署联合下发了《关于确定第一批加工贸易禁止类和限制类商品目录的通知》
(国经贸贸易[1999]490号,以下简称《目录》)。现对《目录》中部分
“钢材”列名进行调整,税号72103000、72122000项下的钢材品种
不再列入限制类商品目录,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