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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印发《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汇总表》格式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5-04-18

     2005年4月18日 各产煤省(区、市)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有关中央企业:   目前,大部分省(区、市)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已进入收尾阶段,正在进行汇 总。为便于掌握各类煤矿的基本情况和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加强综合分析,为宏观调 控和经济调节服务,同时便于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经研究,我们调整设计了新 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汇总表》格式,自印发之日起一律使用新表格,国家发展改革 委发改运行[2004]2544号文所附的原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汇总表同时废止。   各省(区、市)在填报汇总表时,对所有持有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矿井,不论其生 产能力大小,不论这次核定能力是否发生变化,都必须逐矿(井)填报,不得有一处 遗漏,以全面反映本省(区、市)各类煤矿及其生产能力整体情况。   各单位除必须以正式文件上报核定结果时附报新的煤矿生产能力汇总表外,还须 将汇总表电子版发至zhangyong@sdpc.gov.cn信箱。联系人:王旭东,联系电话: 010-68535525。   本通知已在我委网站发布,各单位可直接登陆我委网站(www.ndrc.gov.cn)下载 汇总表格式,并统一采用A3纸张。 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汇总表(中央)(略)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汇总表(地方)(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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