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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05]605号颁布时间:2005-03-28

     2005年3月28日 发改办价格[2005]6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保证《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顺利实施,现就《规 则》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规则》的实施步骤   《规则》实施后,对原来已公布价格的药品,要按照差比价关系逐步调整价格。 我委已公布价格或价格指导意见的药品,我委将组织力量分批公布代表品,并按《规 则》规定理顺差比价关系,在此之前暂时维持现行价格;各地制定新的补充剂型规格 品价格时,可在我委已公布价格的药品剂型规格中,按照剂型规格相邻或相近的原则 确定临时代表品。各地已公布价格的增补剂型规格品,除注射剂外,其他剂型规格品 价格可暂时保持不动;各地增补的粉针、冻干粉针、溶媒结晶粉针和大容量注射液, 应于今年6月底以前按照《规则》规定重新调整价格。   我委尚未公布价格或价格指导意见的品种,以及地方增补的定价品种,其差比价 关系调整时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对新定价的药品,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则》的规定制定药品价格,保持合理的差 比价关系。   二、关于《规则》的适用范围   《规则》所称的药品差比价,是指同种药品因剂型、规格或包装材料不同而形成 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或比值(见《规则》第五条),不是指因药品质量等因素形成的 GMP与非GMP药品之间,原研制、单独定价或优质优价药品与统一定价药品之间 的差比价关系。但原研制药品不同剂型规格之间、同企业生产的单独定价药品或优质 优价药品同剂型不同规格之间,原则上应按《规则》保持合理差比价关系。   《规则》中装(重)量差比价系数,适用于规格中未标识有效成份含量的药品。 规格中既有含量标识又有装(重)量标识的药品,应先按含量计算差比价关系,其装 (重)量差别暂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差比价(注射剂除外)。    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零售价格,同生产企业同品种不同剂型规格间应保持合理比 价关系;议标剂型规格品,与同品种中标剂型规格品中最高价格相比,应保持合理比 价关系。   三、关于差比价关系的计算顺序   按照差比价关系计算药品价格时,应按照剂型、规格、包装材料的顺序计算。   对与代表品剂型、规格、包装材料均不同的非代表品,应先按《规则》附表一规 定剂型差比价关系,计算出与代表品同规格、同包装材料的不同剂型价格;再以此为 基础按规格、包装材料差比价计算出非代表品价格。   对与代表品剂型相同但规格、包装材料不同的非代表品,应按照含量、装(重) 量、包装数量和包装材料的顺序计算价格。   对注射剂中既有性状区别又有其它规格和包装材料区别的非代表品,应在代表品 价格上先加(减)性状差价额,再以此为基础计算其它规格、包装材料差比价。   四、关于少数特例情况的处理   由于药物本身特殊性等原因(如难溶药物的水针比粉针成本高、水针向粉针转化 中国家规定质量标准明显提高、因剂型规格不同导致适应症不同等),不宜按《规则》 规定差比价关系执行的,可暂由各地征询专家意见后酌情处理,并将有关情况报我委 (价格司)备案。    各地应将《规则》执行情况、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建议,及时报我委(价格 司)。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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