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治理经验五十条》的通知
发改能源[2005]457号颁布时间:2005-03-22
2005年3月22日 发改能源[2005]457号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和3月22日全国煤矿安全改造和瓦
斯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有效遏制煤矿瓦
斯事故多发的势头,我们在总结淮南、阳泉、平顶山、松藻等煤矿瓦斯治理经验的基
础上,组织编写了《煤矿瓦斯治理经验五十条》,现印发你们。请你们抓紧转发省级
有关部门、单位和各类煤炭生产企业,供在瓦斯防治工作中参考,并结合实际,运用
到治理工作当中,逐步形成适合煤矿实际的一整套瓦斯治理的经验和措施。
附件:煤矿瓦斯治理经验五十条
(二○○五年三月)
瓦斯综合治理的基本思想是,贯彻“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
理工作方针,树立“瓦斯事故是可以预防和避免的”意识,实施“可保尽保、应抽尽
抽”的瓦斯综合治理战略,坚持“高投入、高素质、严管理、强技术、重责任”,变
“抽放”为“抽采”,以完善通风系统为前提,以瓦斯抽采和防突为重点,以监测监
控为保障,区域治理与局部治理并重,以抽定产,以风定产,地质保障,掘进先行,
技术突破,装备升级,管理创新,落实责任,实现煤与瓦斯共采,建设安全、高效、
环保矿区。
一、高投入
(一)瓦斯治理专项资金按吨煤15元提取。
(二)资金投入的重点是,矿井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矿井防灭火系统、综
合防尘系统、安全监控系统等。
(三)坚持瓦斯抽采激励政策(每立方米奖励0.06元),开采保护层激励政
策(吨煤补贴工资基金10元),瓦斯抽采巷道和主要风道维修补贴政策(每米补贴
2000元和3000元),地测系统创优争先激励政策和防止煤炭自燃发火激励政
策。
二、高素质
(四)健全“一通三防”机构,有条件的成立瓦斯和地质相结合的部门。
(五)配齐配强通风副总工程师、地测副总工程师和“一通三防”工程技术人员。
“一通三防”人员最低达到技校毕业水平,数量要满足瓦斯治理需求。
(六)矿井建立防突、抽采、通风、监测监控专业队伍,石门揭煤工作由防突专
业队伍或石门揭煤专业化队伍承担。
(七)瓦斯检测工与爆破工不得兼职。
(八)加强职业教育,办好职业技术学院。
(九)建立安全培训中心,安监局设置安全培训处,矿井建立三级、四级安教室,
区队建立五级安教室,并配足师资力量。
(十)全员培训教育实行“五个一”(一日一专题、一周一案例、一月一考核、
一月一评比、一月一奖惩)和“三同时”(工人干部同时参加培训、同时考试、同时
接受奖惩),做到班前培训全员学,夜校培训重点学,脱产培训系统学。
(十一)“三大员”(安监员、瓦检员、防突员)安全管理准军事化,享受一线
待遇,实行考核淘汰制。
(十二)生产及主要辅助单位职工未经“一通三防”专门培训考试合格不得担任
班、队长;特殊工种必须有两年以上采掘工作经验,并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十三)企业安全检查工作做到“四个一流”(一流队伍,一流作风,一流管理,
一流素质)。
三、严管理
(十四)每年制定关于瓦斯综合治理工作的决定。
(十五)坚持瓦斯治理“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制度。
(十六)坚持瓦斯浓度按0.8%断电管理制度。
(十七)实行企业和矿井通风和瓦斯日报两级审阅制、公司调度每日瓦斯牌板制、
现场瓦斯异常情况实时监控制。
(十八)每周剖析一个矿的“一通三防”和防突工作情况。
(十九)坚持月度“一通三防”例会、防突办公会和矿长月度“一通三防”述职
制度。
(二十)实行“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排查制度、“一通三防”督查和防突督导制
度。
(二十一)严格调度和监控中心值班制度,发现井下瓦斯超限必须在5分钟内向
值班领导汇报,值班领导必须及时做出处理意见。
(二十二)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坚持瓦斯超限谈话制和分级追查处理
制(瓦斯浓度低于3.0%由矿总工程师或安监处长负责追查处理,3.0%及其以
上由矿长组织追查处理)。
(二十三)瓦斯治理,地质、掘进工作先行。
(二十四)瓦斯治理工程做到“两同时、一超前”(瓦斯治理工程与采煤工作面
同时设计、超前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十五)严格干部跟班下井制度,保证各采掘面每班有区、队长以上干部跟班。
(二十六)石门揭煤和所有采煤工作面投产前,须经现场验收,“一通三防”具
有一票否决权。
(二十七)实施过地质构造、瓦斯异常带“五位一体”现场管理措施(即地质人
员加强地质预测预报,及时提供预测资料;打钻人员在钻进过程中发现异常时立即停
机,并及时汇报;掘进施工人员发现地质、矿压、瓦斯异常时,立即停头;监控人员
保证瓦斯超限时,立即切断掘进巷道及其回风系统内电源;瓦检员发现瓦斯异常时,
立即撤出人员)。
四、强技术
(二十八)优化通风系统,确保通风系统稳定、可靠。
(二十九)开采布局和巷道布置合理,有突出危险采掘面的回风严禁直接经过其
它采掘面唯一的安全出口。
(三十)通风设施可靠,永久风门联锁,主要风门安装开关传感器。
(三十一)采用大功率对旋局部通风机和大直径风筒。
(三十二)优选瓦斯抽采装备,实现抽采系统能力最大化,做到“大流量、多抽
泵,大管径、多回路”。地面泵实际抽采流量不小于100立方米/分钟,井下移动
泵实际抽采流量达到40~60立方米/分钟,管路直径超过200毫米。应选择钻
进能力大、钻孔直径不小于150毫米的钻机。
(三十三)强制性开采保护层,做到可保尽保,并抽采瓦斯,降低瓦斯压力。
(三十四)在突出煤层顶底板掘进的巷道,特别是距突出煤层法距小于20米的
掘进巷道,必须采取措施严格控制突出煤层层位和地质构造,巷道掘进至少每隔
100米要施工地质探测钻孔控制层位,防止瓦斯异常涌出或误穿突出煤层。
(三十五)顶、底板穿层钻孔掩护强突出煤层掘进。
(三十六)以突出煤层瓦斯地质图为基图编制防突预测图,全面反映掘进工程范
围内的煤层赋存、地质构造、瓦斯、巷道布置、防突措施、安全防护设施等有关信息。
(三十七)防止突出煤层采掘面相互之间应力集中的针对性措施定量化。开采突
出煤层采掘工作面设计应避免造成应力集中。一个或相邻的两个采区中,在同一区段
的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相向(背向)回采和相向(背向)采掘的两个工作面
的间距均不得小于100米。相向掘进的两个工作面间距不得小于60米,并且在小
于60米以前实施钻孔一次打透,只允许向一个方向掘进。突出煤层双巷同向掘进的
两个工作面间的错茬距离必须保持50米以上,一个工作面放炮时,另一工作面必须
停电、撤人。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不得进入本煤层或临近煤层回采工作面的采动应力
集中区,不得在应力集中区和地质构造复杂区贯通。
(三十八)提前预警非突出煤层转化为突出煤层。非突出煤层揭煤和煤巷掘进如
出现吸钻、夹钻、喷孔、瓦斯涌出异常等情况时,必须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第26条规定收集“四项指标”资料,若全部指标达到或超过其临界值,应进行突出
倾向性鉴定。
(三十九)掘进面采用先抽后掘、边抽边掘技术。有突出危险掘进工作面和瓦斯
绝对涌出量大于3立方米/分钟、炮后瓦斯经常超限、有瓦斯异常涌出现象、或预测
突出指标超限的掘进工作面,以及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工作面,必须实施巷帮钻场深孔
连续抽采措施,并确保掘进迎头钻孔每平方米不得少于2个。
(四十)采煤工作面采用综合抽采技术。凡瓦斯绝对涌出量大于5立方米/分钟,
或者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以高抽巷或顶板走向钻
孔为主、以穿层和顺层孔、上隅角采空区抽采、地面钻井等为辅的综合治理瓦斯措施。
(四十一)采煤工作面根据瓦斯涌出量分级选择瓦斯抽采方法。瓦斯涌出量在
10立方米/分钟以下的,采用上隅角埋管或局部顶板走向钻孔抽采方法;瓦斯涌出
量在20立方米/分钟以下的,采用以顶板走向钻孔为主,辅以埋管抽采技术;瓦斯
涌出量在20~50立方米/分钟的,应使用高抽巷,辅以埋管抽采技术;瓦斯涌出
量在50立方米/分钟以上的,应使用高抽巷、回风巷穿层孔、上隅角埋管(或外错、
内错尾排)、尾抽、地面钻井、工作面浅孔抽采等综合抽采技术。
(四十二)在以下场所增设传感器:
1.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传感器,其位置距巷帮和老塘侧充填带均不大于
800毫米,距顶板不大于300毫米。
2.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石门揭煤以及瓦斯绝对涌出量大于3立方米/分钟的
掘进面回风第一交汇点处。
3.长距离巷道掘进,每500~1000米巷道增设一个传感器。
4.采动卸压带、地质构造带、采掘面过老巷、老空区、钻场等处增设瓦斯传感
器由矿总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十三)采用高位钻孔注浆措施处理高温区域。
(四十四)矿井供电设备实现无油化,并做到实时监测监控。
(四十五)保证井下局部通风的连续供电。局扇高低压供电实现双电源;采区变
电所电源从地面变电所或井下中央变电所直供,且做到至少两个电源;采区变电所分
段运行;每一局扇都设有备用局扇,并做到主备局扇自动切换;主备局扇供电来自不
同的电源。
(四十六)井下局扇供电线路、设备实行强制性停电检修,局扇视同地面主扇进
行管理。
五、重责任
(四十七)落实企业瓦斯治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级干部“一通三防”责任
制,制度牌板上墙上桌。
(四十八)坚持定期对各矿党、政、技、安监、机电负责人和通风、地质副总工
程师等安全责任考评制度。
(四十九)凡瞒报“一通三防”非人身事故、虚报瓦斯抽采量、钻孔施工弄虚作
假、瞒报瓦斯超限的,给予矿分管领导行政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五十)矿井发生“一通三防”死亡事故实行安全责任追究。发生一起死亡1人
事故,给予分管矿领导、分管副总工程师行政记过处分;发生一起死亡2人事故,给
予矿长行政记过处分,党委书记党纪处分,分管矿领导、分管副总工程师免职处理;
发生一起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给予矿长、党委书记、安监处长免职处理,或降职、
撤职处分,分管矿领导、分管副总工程师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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