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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分原研制药品价格执行时间问题的通知

发改电字[2004]150号颁布时间:2004-08-30

     2004年8月30日 发改电字[2004]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药品单独定价论证会试行办法〉和〈化学药品 单独定价申报评审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809号) 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药品核定时间的通知》(发改办价格 [2004]493号)的规定,我委正在研究制定部分原研制药品单独定价方案, 将于近期向社会公布。在方案公布实施前,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2661 号和[2002]2822号及计办价格[2002]625号公布的已过发明国专 利保护期、且与GMP药品差价超过规定幅度的原研制药品的临时性零售价格可以继 续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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