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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实施意见

计价检[2001]2764号颁布时间:2001-12-26

     2001年12月26日 计价检[2001]27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    为贯彻实施《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规范价格举报工作程序,特制定了《价 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实施意见   为贯彻《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价格举报中心)负责办理价格举报。 要选派工作责任心强、熟悉业务、有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价格举报工作。要为价 格举报机构提供与工作任务、人员编制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通讯、交通工具等。    二、举报人就同一价格违法行为同时向几个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的举报,应由 最先受理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三、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交办给下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举报件,下一 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直接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在办理时限内报告交办机关。   四、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的价格举报,有涉及本机关的、本机关无权办理的、 跨地区的,以及其他需要上级机关办理的,应当及时报送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五、举报人异地进行的价格举报,受理地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移送价格 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六、《规定》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包括:举 报人购买或者接受的商品和服务是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举报人举报涉及的预付款 或费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经调查,举报人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告、 陷害他人的;举报人无理纠缠、侮辱、殴打、威胁举报工作人员,影响国家机关正常 工作秩序,致使无法受理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进行的价格举 报;对同一价格违法行为已经做出处理,且无处理不当而举报人进行重复举报的;其 他不应当受理的举报。    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价格举报中心)办理价格举报应当 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一)登记。对举报件进行登记,统一编号,按照举报件内容进行分类;   (二)呈批。对登记的举报件提出拟办意见,报送有关负责人签批;   (三)移送、交办。将价格举报件按负责人的批示移送有关处室(科)调查处理 或者交办给下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四)转送。对于不属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件,应当及时转送有 关部门,无法转送的予以留置;    (五)调查处理。按照负责人的批示对价格举报件进行调查处理;   (六)督办。按照办理时限对价格举报件的办理进行催办;   (七)办结。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当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 行。价格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决 定;   (八)反馈。对直接受理的价格举报件,办结后应当视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将办 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对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交办的价格举报件,办结后应当将办理 结果(办理结果报告、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举报信复印件等) 报送交办机关,视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不能按期办结的,应 向交办机关做出书面说明,并视情况向举报人做出解释;   (九)存档。价格举报件办理完毕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办法归档。   八、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交办给下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举报件办 理不当的,可以要求重新办理。下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机关的意见重 新办理,在办结后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并视情况告知举报人。   九、复查为举报人可选择的权利,复查为一次终结。    十、直接受理的价格举报办理时限是自举报登记之日的第二日起算,至办结日的 时间。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上级机关 交办的价格举报件办理时限自下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收到价格举报交办函之日的第 二日起算,至办结日的时间。   十一、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12358价格举报电话,建立价格举 报管理信息系统,及时上报有关价格举报信息,对群众反映的重大价格问题,提出政 策建议。   十二、奖励价格举报有功人员,应当按照《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计价 检[2001]2517号)办理。   十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价格举报工作制度,负责对价格举报工 作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规定》第十八条的给予 惩处。 附件:一、价格举报交办函(略)    二、价格举报办理结果报告(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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