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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50号颁布时间:2004-08-11

     2004年8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                 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50号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2004年农产品进口关 税配额再分配公告》,现予以公布。  附件:2004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公告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03年第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4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 额数量、申请条件和分配原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3年第25号, 以下简称《分配原则》)、《2004年棕榈油、豆油、菜子油、食糖进口关税配额 分配细则》(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51号,以下简称《分配细则》)中的有关规 定,现将2004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持有2004年小麦、玉米、稻谷及大米、豆油、菜子油、棕榈油、食糖、 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的最终用户,当年未就全部配额数量签订进口合同,或已签订进口 合同但预计年底前无法从始发港出运的,均应将其持有的关税配额量中未完成或不能 完成的部分于9月15日前交还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 革委、商务厅(外经贸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将对交还的配额进行再分配。 对最终用户9月15日前没有交还且年底前未充分使用的配额,国家发展改革委、商 务部在分配2005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时按比例相应扣减。   二、获得本公告第一条所列商品2004年进口关税配额并全部使用完毕(需提 供进口报关单复印件)的最终用户,以及符合《分配原则》、《分配细则》中所列申 请条件但在年初前分配时未申请2004年进口关税配额的新用户,可以向所在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外经贸厅)提出农产品进口 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   三、申请者需在9月1日至15日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 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外经贸厅)递交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申请格式依 照《分配原则》、《分配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填写。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外经贸厅)对 申请者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后,于9月1日开始将符合条件的申请通过农产品进口关 税配额计算机管理系统分别进行申报,并于9月20日前将申请按时间顺序汇总后, 以书面形式分别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按照网上申报的顺序对用户交回的配额进行再分配。 10月1日前将关税配额再分配的结果通知到最终用户。   当符合条件的申请数量总和小于关税配额再分配量时,每个申请者的申请均可获 得满足;当符合条件的申请数量总和大于关税配额再分配量时,根据《分配原则》、 《分配细则》中的有关规定,按照先来先领的原则进行再分配。   六、再分配关税配额的有效期等其他事项按照《暂行办法》、《分配原则》、 《分配细则》执行。   七、小麦、玉米、稻谷及大米、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的再分配,由国家发展改革委 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棕榈油、豆油、菜 子油、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由商务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商务厅(外经贸厅)组织实施。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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