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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4]312号颁布时间:2004-02-24

     2004年2月24日 发改价格[2004]3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 [2004]1号)精神,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扩大农民就业和农民收入稳步增加, 现就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当前农民增收中的价格和收费问题    当前,涉农价格和收费方面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方面,尿素等 化肥价格持续上涨,以及农业用水、用电、农机服务等农业生产性费用方面存在的乱 收费和搭车收费,增加了农民生产经营成本;另一方面,在农民外出务工、农村中小 学教育等方面乱收费仍屡禁不止,加重了农民负担。这些问题成为影响当前农民减负 增收的一个重要因素。为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保证农民收入稳步增加,各级价格主 管部门要以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 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精神,与有关部门 密切配合,认真研究解决当前农民增加收入中遇到的价格矛盾和问题,切实做好涉农 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    二、加强化肥价格管理,确保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基本稳定。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关于做好化肥生产 供应工作稳定化肥价格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04]1号)精神,切实对化肥 生产经营企业的优惠政策,降低化肥生产经营成本。切实加强化肥价格管理,规范价 格行为,合理制定列入定价目录的国产化肥出厂价格和进口化肥港口交货价格,对未 列入定价目录的化肥出厂、交货价格和化肥批发、零售价格,要抓紧制定应急价格干 预方案,必要时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 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方式进行干预。加强化肥市场价格监管,及时发布 化肥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促进公平竞争,维护正常流通秩序。    三、完善农业用水、用电、农机服务等生产性费用中的价格政策,促进种粮农民 增加收入    (一)完善农业供水价格形成机制,推行终端水价制度。要加大农业灌溉设施改 造力度,推进未级渠系改造试点工作。改革农业供水管理体制和水费计收方式,创造 条件逐步实行计量收费,推行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促进节约用水,减轻农民水费负 担。    (二)加强农机服务收费管理,坚决清理和取消各种不合理和搭车收费。农机服 务必须坚持自愿有偿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三)认真落实农村电价有关政策,在已实行城乡居民用电同价的基础上,各地 要积极创造条件实现农村各类用电与城市同价。农村用电要抄表到户,按量收取电费。 严禁借收取电费之机搭车收取其他费用。    四、进一步清理农民进城就业收费,增加农民外出务工收入    各地要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有 关部门和单位向进城务工人员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其他歧视性行政事业性收 费一律取消,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为 进城务工人员提供有偿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利用办理农民进城务工等审批事 项或手续时,搭车收费,变换手法收费、强制服务收费;严禁强制农民参加各种有偿 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并收取费用,凡对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安排有专项资金的,不得向 农民收取培训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清理农民外来外出务工收费政策不折不扣地 落到实处,并加强督促和检查工作,维护农民进城务工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涉农收费管理,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    (一)认真落实涉农工商管理收费减免政策。对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 理费尚未改为定额收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本 着减轻农民负担原则,尽快核定定额收费标准;农民进市场经营自产自销农副产品的, 免交集贸市场管理费;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收 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不得强制个体工商户、 私营企业参加各种协会,强行收取会费。    (二)规范农产品检验检疫和认证收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对农产品检验检疫和认证收费进行规范和管理。对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要按 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 [2003]2268号)的规定执行;对无公害农产品认证,除法律、法规规定外, 对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的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畜禽及畜禽产品 的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要按照《国家发 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 [2003]2353号)的规定执行;对农产品出入境检验检疫要按照国家发展改 革委发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发改价格[2003]2357号)的规 定执行。企业委托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的实验室检验,有关部门对检验结果应予认可, 不得重复检验并收费。    (三)深入开展涉农收费专项治理。2004年,要继续做好涉及农民负担的行 政事业性收费的专项治理工作。1、从2004年秋季新学年开学,在义务教育阶段 学校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进一步治理教育收费,切实减轻中小学生家长的 经济负担。2、清理整顿涉及三轮农用运输车的各种收费,取消专门面向三轮车的车 辆户口本工本费、安全管理费等农机监理费和其他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以减 轻车主负担,促进农业生产发展。3、清理整顿涉及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的各 种收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尽量减轻养猪户负担、增加养猪户收入的原则,对 涉及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的各种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并将清理后保留的收费项 目和标准向社会公布。4、清理整顿涉及木材生产经营的各种收费。取消林业保护建 设费、自然保护区管理费等中央和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取消涉及木材生产 经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地区不得以任何名义推迟执行或拒不执行。    六、加大对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维护农民的合法利益    2004年,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开展全国涉及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检查 的重点是:化肥、柴油、农膜等农资价格,农村中小学教育、计划生育、婚姻登记、 生猪屠宰及检验检疫收费。同时,对群众投诉举报问题要高度重视,认真核实情况, 对违反规定多收的价款必须予以清退。各地检查中发现的价格违法案件,要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予以坚决处罚,对有禁不止,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案件还要予以曝光。    当前,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禽流感免疫疫苗和医药用品价格的监督检 查,保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同时要加强对涉及家禽养殖、加工、销售企业和农户的 收费检查,确保国家对扶持家禽业发展的收费减免政策落到实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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