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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商务部关于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的通知

发改外资[2003]2343号颁布时间:2003-12-30

     2003年12月30日 发改外资[2003]23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将《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印 发给你们。请各地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 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 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3]7号)的精神和《清理整顿 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的要求,切实做好现有各级各类开发区的清 理整顿工作。国土资源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开发区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核查和验收。  附件: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 发[2003]7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 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3]7号)的要求,提出如下清理整顿开发区的具 体标准和政策界限:    一、清理整顿的原则和目标    按照国办发[2003]70号文件确定的清理整顿开发区范围,依据开发区由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下称“省级政府”)两级审批的规定,以及国 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对各类开 发区进行整改,坚决纠正违规擅自设立开发区、盲目扩大开发区规模的现象,切实解 决开发区过多过滥、违规用地等突出问题,促进开发区规范、协调发展。    二、清理整顿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    (一)国家级开发区和国务院所属部门批准设立的开发区    国家级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对现有国家级开发区未经国 务院批准擅自扩建的部分,凡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 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一律予以核减,依法收回所占用的土地;符合土地管理 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且原批准规划面积已 充分利用,确有扩建需要的,要按照规定上报国务院审批,未获批准的,一律予以核 减。    对国务院所属部门未经国务院同意擅自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一律摘牌,由相 应省级政府按省级以下开发区的整改要求,统一组织进行整改。    (二)省级开发区和省级政府所属部门批准设立的开发区    省级开发区是指经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对现有省级开发区,凡布局 不合理、功能重复、占用土地过多的,要进行整合,该缩小范围的要缩小范围;长期 得不到开发、项目资金不落实的,要坚决予以撤消,依法收回所占用的土地。    对省级开发区未经省级政府批准擅自进行扩建的部分,凡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 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一律予以核减,依法收 回所占用的土地;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 总体规划,且原批准规划面积已充分利用,确有扩建需要的,要按照规定程序上报省 级政府审批,未获批准的,一律予以核减。    对省级政府所属部门未经省级政府同意擅自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一律摘牌, 由省级政府按省级以下开发区的整改要求,统一组织进行整改。    (三)省级以下开发区    省级以下开发区是指违反国务院规定的两级审批制度,由省级以下各级政府擅自 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省级以下开发区由省级政府按照“撤消、核减、整合”的要 求统一进行整改。    对县级及以下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一律撤消。开发区现有项目用地纳入 城镇规划统一管理;不能纳入城镇规划的,要坚决收回所占用的土地。    对地级政府以及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所属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凡不符合土 地管理法律法规,不能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以 及虽然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但布局不合理、开发程度低、项目资金不落实的,一律予以撤消,坚决依法收回所占 用的土地。    对地级政府以及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所属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余开发区,要按照减少 数量、缩小规模、合并功能、调整布局的要求,提出整合方案。对整合后确需保留的 开发区,待省级政府将清理整顿情况报国务院后,再按规定程序逐一审批,并报国务 院备案。    (四)瞒报、漏报的开发区    对瞒报、漏报等未纳入清理整顿工作范围的开发区,一律撤消,坚决依法收回所 占用的土地。    (五)突击审批和突击设立的开发区    对在今年7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的紧急通知》(国 办发明电[2003]30号)下发后,地方和部门突击审批和突击设立的各类开发 区,一律予以撤消,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对撤消的开发区,要取消其名称,撤消其管理机构,收回各项管理权限。对依法 收回的土地,能够复垦的,由当地政府组织复垦后无偿交还农民耕种;能够恢复其它 农业用途的要予以恢复;严禁撂荒闲置。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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