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计划投资价格法规 >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充实地方粮食储备做好粮食市场供应工作的通知

发改经贸[2003]1353号颁布时间:2003-09-30

     2003年9月30日 发改经贸[2003]13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厅(局)、农业发展银行 分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粮食局:   为进一步做好粮食流通工作,充实地方粮食储备,确保市场粮食供应,现将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和充实地方储备,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同时结合本地情况 储备适量的能应急供应的粮食品种。随着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各级粮食储备 将成为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目前,全国粮食库存虽仍保持较高水平,但地 区分布很不平衡,特别是粮食主销区商品周转库存普遍比较薄弱,一旦发生异常情况 极易引发粮食市场波动。因此,各地要抓住当前粮食市场供过于求、市场粮价较低的 有利时机,主销区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 [2001]28号)规定的“6个月销量”的要求,抓紧充实地方粮食储备;已经 实行购销市场化的地区也要比照粮食主销区“6个月销量”的要求充实地方粮食储备; 未实行购销市场化的粮食主产区应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建立必要的地方储备,增强省级 人民政府对粮食调控的责任和能力,为应对可能出现的市场波动打好物质基础。同时, 各地还要根据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的实际情况,进一步调整充实地方粮食储备。农业 发展银行按有关规定对各地充实地方粮食储备所需信贷资金积极给予支持。   二、加强对粮食供求和市场形势的分析预测和跟踪监测,并抓紧建立粮食宏观调 控预警系统。目前我国粮食供过于求只是阶段性的、暂时性的,从长远来看,我国粮 食是供求偏紧的形势。对此,各地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切实做到未雨绸缪,有备无 患。在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新形势下,粮食流通面临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 为加强粮食宏观调控、稳定粮食市场,各地要加强对本地区粮食生产、消费、库存、 价格、储备和市场动态的分析预测和跟踪监测,切实做好本地区粮食总量平衡工作, 确保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建立粮食宏观调 控预警系统,形成信息搜集、反馈和发布网络。要研究确定调控预警指标,实施先兆 预警,并及时发出预警信号,引导粮食生产和消费。   三、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健全快速反应机制。“非典”期间,各地按照国 粮电[2003]4号文件要求,已制定了本地应对突发性事件、保证粮食市场供应 的应急预案。随着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稳步推进,我国粮食流通的格局正在发生深刻 变化,粮食流通的多元化将增加粮食宏观调控的难度。同时,近几年我国水、旱、地 震等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件较为频繁,这些都可能成为引发粮食市场波动的因素。因 此,为保证粮食市场的基本稳定,各地要进一步充实和完善粮食应急预案,着眼于防 范各种市场风险,健全快速反应机制,特别要注意做好成品粮油的市场供应。各地粮 食部门要根据粮食应急加工的需要,掌握和联系一些大型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 指定企业。要根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和城乡救济的需要,进一步健全粮食应急销售 或发放网络,在充分利用现有国有粮食系统的零售网点、军粮供应站(点)作为应急 粮食供应点的同时,也可选择一些经营信誉好的连锁经营超市、商场及私营粮食零售 企业,委托其承担粮食供应任务。   四、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 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明确的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请各地计 委(发展改革委)、粮食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本地粮食生产、消费、储备和库 存情况,分析粮食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提出切实可行措施,并将有关情 况及时主动向省级人民政府汇报,做到未雨绸缪,当好参谋。   请各地按照本通知精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落实责任,认真做好粮食市场供 应工作,确保粮食市场和价格的基本稳定,并及时将有关落实情况报告国家发展改革 委、国家粮食局。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