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计划投资价格法规 > 正文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统一价格行政执法标志的通知

计办价格[2003]240号颁布时间:2003-03-12

     2003年3月12日 计办价格[2003]2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   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行政执法机关,整顿和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的任务非常繁重。 为保证价格行政执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同时便于社会各界对价格行政执法行为进行 监督,经研究,决定统一价格行政执法标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行政执法标志,统一为标明“中国价格监督检查”字样和执法编号的 “胸徽”及标明“价格检查”字样的“臂章”。“胸徽”和“臂章”分别佩戴于蓝色 西服的左胸和左臂。“胸徽”的号码与国家计委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监督检 查证”的号码一致(见附件一)。“臂章”的式样见附件二。   二、价格行政执法人员从事公务活动应佩戴价格行政执法标志,做到规范整洁、 仪容端庄、举止大方,依法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维护价格主管部门的 良好形象。   三、价格行政执法标志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 定。各地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领导,严格管理,并以此为契机,加强价格行政 执法队伍建设,切实履行“定规则,当裁判,搞服务”的职能,为开创价格行政执法 工作新局面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一、胸徽(略)   二、臂章(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