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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同意调整内地公安机关对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的复函

计价格[2003]392号颁布时间:2003-03-14

     2003年3月14日 计价格[2003]392号 公安部、外交部:   公安部《关于调整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的函》(公境[2002]375号)收 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为维护我国对外国人签证收费的统一性,同意内地公安机关对外国人签证收 费标准参照外交部核定的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公署对外国人的签证收费标 准(详见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执行。   二、今后,外交部按照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外交部行政事业性收费 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98号)的规定,调整外交部驻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公署对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应及时通知公安部,并抄送国家计委、 财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公安部不再另行制定内地公安机关对外国人签证收费标 准。 附件:一、非对等国家签证人民币收费标准(略)    二、非对等国家签证外币收费标准(略)    三、按国别对等收费的国家及收费标准(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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