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计电[2002]90号颁布时间:2002-09-28
2002年9月28日 计电[2002]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
公司:
根据近期国际油价变化情况,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完善石油价格接轨办法及调整
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计电[2001]96号)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
<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计电[98]52号)中的有关规定,决定
提高成品油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
准品,下同)出厂价格每吨分别提高200元和190元,即汽油出厂价每吨由
2820元调整为3020元;柴油出厂价每吨由2540元调整为2730元。其
他非标准品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供军队用的灯用煤油出厂价格每吨由2550元调整为2740元;海军燃料油
出厂价格每吨由1830元调整为1970元。
供铁道、交通等部门专项用油价格在国家规定的调后供军队用油出厂价基础上,
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由供需双方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参照同期市场零售价浮动
水平协商确定,要避免供专项用油价格与市场批发价格出现倒挂。
二、汽、柴油零售中准价按照出厂价调整幅度等额调整。调整后的各省(区、市)
或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中准价见附表。
石油、石化集团公司在零售中准价基础上,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根据市场
供求情况,区别安排各地汽、柴油具体零售价格。
三、在执行配送制的地区,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应系统外社会加油站的汽、柴
油批发价,批零差率不得小于5.5%;未执行配送制的地区,由省级物价部门在此
基础上考虑运杂费因素合理确定批零差率的低限。
四、航空汽油(标准品)出厂价由每吨2900元调整为3110元,其他非标
准品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五、液化气、化肥用重油价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相应调整。
六、以上价格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
七、石油、石化集团公司在调整汽、柴油出厂价、批发价和零售价时,要抄送有
关省级物价部门。省级物价部门要通过省级主要报纸向社会公开发布汽、柴油的零售
中准价及规定的浮动幅度,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也要通过省级主要报纸向社会公开发
布汽、柴油的具体零售价。
八、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市场油价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提高价格或低于国家指
导价范围销售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九、各省(市、区)物价部门及石油、石化集团公司要在2002年10月8日
至12日期间逐日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委。
附表: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中准价格表
单位:元/吨
90号汽油 0号柴油
一、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北京市 3530 3185
天津市 3530 3185
河北省 3530 3185
山西省 3595 3240
辽宁省 3530 3185
吉林省 3530 3185
黑龙江省 3530 3185
上海市 3545 3190
山东省 3540 3195
湖北省 3555 3210
河南省 3550 3205
海南省 3665 3310
广东省 3605 3250
其中:深圳市 3825 3410
广西自治区 3665 3310
宁夏自治区 3535 3185
甘肃省 3515 3205
新疆自治区 3325 3090
二、暂不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呼和浩特市 3545 3200
南京市 3515 3175
杭州市 3545 3200
合肥市 3550 3205
福州市 3580 3230
南昌市 3550 3205
长沙市 3545 3220
成都市 3735 3405
重庆市 3720 3370
贵阳市 3695 3335
昆明市 3725 3365
西安市 3515 3195
西宁市 3485 3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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