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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2002]1590号颁布时间:2002-09-10

     2002年9月10日 计价格[2002]1590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报来《关于重新申报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立项和标准的函》(保监函[2001] 164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继续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的复函》 (财综[2001]86号)规定,现将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你会对保险公司以及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 继续按现行收费标准收取。即,你会对保险公司经营的财产险、人身意外险、短期健 康险业务,仍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2‰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对保险公司 经营的长期人寿险、长期健康险业务,仍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2‰收 取保险业务监管费;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仍按代办保险业务营业收入的 2‰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   二、你会对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按每年每个代表处2万元定额收取保险业务监 管费。   三、你会实施收费应按规定到国家计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照财 政部有关规定使用票据。你会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 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限暂定为3年。有效期满后 按规定程序,由你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重新审批。《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保险业 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119号)同时废止。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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