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中烟烟草交易中心卷烟交易服务费标准的批复
计办价格[2002]1130号颁布时间:2002-08-29
2002年8月29日 计办价格[2002]1130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
你局《关于中烟烟草交易中心交易服务费有关问题的请示》(国烟计[2002]
2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你局所属中烟烟草交易中心近3年来交易规模和收支情况,适当下调中
烟烟草交易中心向卷烟交易双方收取的卷烟交易服务费标准,由按卷烟交易成交额的
1‰降为0.9‰。该收费标准执行期限为2002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
31日。
二、1999年至2002年8月31日,你局烟草交易中心超过《国家计委价
格管理司对中国卷烟批发市场1998年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计司价管函
[1998]57号)规定收费标准收取的费用,应依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由政
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三、你局中烟烟草交易中心应加强成本核算,并于每年4月底以前将上年度的收
入成本等情况报我委(价格司)。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