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告2002年第6号颁布时间:2002-09-30
2002年9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告
2002年第6号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了《2003羊毛、毛条进口
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公告。
附件:2003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为实施羊毛、毛条进口关税
配额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分为A类、B类。A类为一般贸易配额,适用于
一般贸易进口及捐赠、易货贸易、边境小额贸易等方式进口(不包括加工贸易);B
类为加工贸易配额,适用于加工贸易进口。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贸易进口的羊毛、毛条免予申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
额证。
第三条 2003年对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试行凭进口合同先来先领的分配方
式。申请者凭羊毛、毛条进口合同及有关材料申请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国家计
委按先来先领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区分A类配额和B类配额分别办理《农
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当分配的数
量累计达到2003年羊毛、毛条关税配额量时,即停止接受申请者的申请。
第四条 2003年羊毛进口关税配额总量为27.575万吨,其中加工贸易
9.5万吨;毛条进口关税配额总量为7.625万吨,其中加工贸易3.4万吨。
第五条 一般贸易进口配额申请资格。
(一)2002年申领到羊毛、毛条进口配额并有进口实绩的生产企业、贸易商
(以下简称有实绩申请者);
(二)2002年未有羊毛、毛条进口实绩,以羊毛、毛条为原料且年销售额在
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企业和外经贸部公布的指定经营企业(以下简称无实绩申请
者)。
第六条 申请条件(包括A类配额和B类配额)。
(一)2003年1月1日前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企业;
(二)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纳税记录;
(三)2000-2002年无海关、工商、税务、检验检疫方面违规记录;
(四)企业2001年度年检合格。
(五)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及《2002年羊毛、毛
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的记录。
第七条 A类配额申请者按属地原则凭羊毛、毛条进口合同向所在地授权机构递交
申请。申请者需填写《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A类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有
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A类配额申请者在公历年度内可多次申请关税配额,但需符合以下限制数
量:
(一)有实绩申请者,2003年9月30日前累计申请量不得超过2002年
实际进口数量(不包括代理进口数量)。其中实际进口数量不足200吨的可按
200吨申请。
(二)无实绩申请者2003年9月30日前累计申请数量不超过200吨。
第九条 获得A类配额的最终用户在9月30日前全部完成第八条规定的限制数量
的进口,可在9月30日以后继续向国家计委申请进口配额。
第十条 授权机构在受理A类配额申请者的申请后,经审核符合第五条、第六条规
定条件的,应及时通过与国家计委计算机联网系统上网申报。申请的先后排序以国家
计委终端显示时间为准。当国家计委终端显示的关税配额余量为零时,停止接受企业
的申请。
第十一条 国家计委在收到申请后,于五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的结果通知授权机构。
第十二条 授权机构在收到国家计委A类配额的批准通知后,按国家计委批准的数
量于五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
第十三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自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第十四条 对《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效截止日期为2003年12月31日,
且12月31日前从始发港出运,需在次年到货的,最终用户需于12月31日前持
有关证明单证到原发证授权机构申请延期,延期最迟不得超过次年2月15日。
第十五条 加工贸易企业凭省级外经贸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并附第
六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到所在地的国家计委授权机构申请《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B类)》。
第十六条 国家计委授权机构审核后并查询仍有加工贸易配额余量,于5个工作日
内给予办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B类配额有效期和有效截止日期,
按本办法第十三、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最终用户不能在有效期内使用关税配额,国家计委将予以收回,并将其
加入羊毛、毛条关税配额余量。
第十八条 对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效期内未进口的,国家计委在本年度
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九条 对用伪造合同或证明材料骗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按《农产
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最终用户在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海关签章的《农产
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第一联(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联)复印件及报关单复印件交原发
证授权机关。逾期不交还的,按第十八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羊毛、毛条进口经营按外经贸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附件: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A类申请表(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