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导游证IC卡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2002]1421号颁布时间:2002-08-20
2002年8月20日 计价格[2002]1421号
国家旅游局:
你局《关于请求核定全国导游人员IC卡收费的函》(旅函[2002]21号)
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导游证IC卡工本费的复函》财综
([2002]32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就导游证IC卡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1]1928号)
的有关规定,IC卡工本费可包括制作、运输、损耗等费用,但不得包括硬件及网络
设备、应用软件等建设和管理费用,为此,导游证IC卡工本费收费标准核定为每证
60元。
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取导游证IC卡工本费,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
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不得
加收其它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