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计划投资价格法规 > 正文

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合同鉴证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计办价格[2002]696号颁布时间:2002-06-04

     2002年6月4日 计办价格[2002]696号 安徽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经济合同鉴证费有关问题的请示》(皖价房[2002]83号)收 悉。经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现就合同鉴证的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进行鉴证,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应当坚持自愿的原则。即,要求对合同进行鉴证,是签 订合同双方的自愿行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应强制对合同进行鉴证。   二、合同双方当事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同鉴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 按照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的有关规定。收取相应的合同鉴证费。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