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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2002]666号颁布时间:2002-04-29

     2002年4月29日 计价格[2002]6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 育部:   教育部《关于申请对教师资格认定收费进行立项并核定收费标准的函》(教财函 [2001]41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教师资格认定费 的复函》(财综[2002]4号)等规定。现就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标准和核定教 师资格认定费标准的原则意见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向经认定符合教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教师资格 证书》时,收取证书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6元。   二、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对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进行认定时,收取教师资格 认定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 地教师资格认定过程中发生的聘请专家、租用场地、印制表格和组织教育学、心理学 考试的费用支出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核定,并报国家计委、财 政部备案。   三、收费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 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 费票据。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检查。   五、本通知自二00二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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