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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暂住证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2002]633号颁布时间:2002-04-25

     2002年4月25日 计价格[2002]6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日,广东、福建、江苏等省物价、财政部门来函提出,目前这些地方对外来务 工人员等外来暂住人口发放的暂住证采用IC卡或其他证卡形式,制证成本高于5元, 为此,要求国家计委、财政部核定暂住证卡的收费标准。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根据《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1]1928号) 的有关规定,公安部门对外来暂住人口发放暂住证卡时,可以收取工本费。但硬件及 网络设备、应用软件等建设费用和管理费用不得通过收费解决。   二、暂住证卡工本费收费标准,含集成电路的证卡(IC卡)按不超过每张20 元的标准核定,不含集成电路的证卡按不超过每张15元的标准核定。具体收费标准 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   三、为了提高证卡的使用效率,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暂住证的卡式证使用有效 年限原则上不得低于3年,纸制证不得低于1年。同时,为了减轻暂住人员的负担, 要本着节约实用的原则制发暂住证,目前还没有推行卡式证的,原则上不再推行,价 格、财政部门不再审批收费。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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