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计划投资价格法规 > 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疏导上海市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2002]716号颁布时间:2002-05-13

     2002年5月13日 计价格[2002]716号 上海市物价局:   报来《关于降低上网电价和加大峰谷分时电价力度的请示》(沪价公[2002] 006号)收悉。经商国家电力公司,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 701号)有关规定,决定适当降低上海市部分发电企业上网电价。降价后有关发电 企业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每千瓦时分别为:外高桥电厂0.3723元,石洞口 一电厂0.2595元,石洞口二电厂0.3688元,吴泾电厂六期0.3832 元,吴泾电厂八期0.4元,杨树浦电厂新机0.5382元,南市电厂0.394 9元。   二、将降低现有集资电厂上网电价腾出的电价空间,以及“两分钱”电力建设基 金解决农网投资贷款还本付息富余的部分,用于解决上海市架空线入地工程贷款还本 付息,国电公司华东分公司输电设施还本付息,以及上海电力公司增加购买吴泾电厂 八期和天荒坪抽水蓄能电站等电量的购电费支出。   三、为了尽量缩小上海电网用电峰谷差,提高现有装机容量利用效率,决定将上 海电网峰谷分时电价的峰谷差价由3比1拉大到3.5:1;同时扩大峰谷电价实施 范围,逐步对具备条件的用电容量在100千瓦以下的非工业、普通工业用户实行峰 谷分时电价。峰谷分时电价水平请你局按照各类用户用电价格总水平不变的原则,根 据上海电网的用电负荷特性安排。   四、以上措施,自2002年5月25日抄见电量起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 及时报告我委。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