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集中供热增容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计办价格[2002]273号颁布时间:2002-03-08
2002年3月8日 计办价格[2002]273号
山西省物价局:
报来《山西省物价局关于集中供热增容费的请示报告》(晋价检字[2002]
4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城市集中供热属于重要的公用事业,又具有一定的垄断性。供热企业向用户收取
的供热增容费属于公用事业价格范畴,按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应由政府价格主
管部门进行管理,供热企业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标准。太原市热力公司在国家计
委、财政部已取消“暖气集资费”(计价格[2001]585号)和省政府已停止
征收“集中供热集资费”的情况下,变换名目收取性质类似的供热增容费,属于价格
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 (3)